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薛莲律师、马现茹律师出席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 18 号航天信息园 1 号楼多功能厅
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与会人员资格、会议提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万商天勤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万商天勤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万商天勤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发布了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有议案在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也依
法披露。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 18 号航天信息园 1 号楼
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於亮先生主持。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万商天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万
商天勤律师查实: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2,993,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万商
天勤律师。
万商天勤审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待审议的议
案共有 3 项,即: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万商天勤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遗漏或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2、经万商天勤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已当场公布。
3、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及对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
投票制)
选举时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90,4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766,397 股;
选举於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88,0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763,997 股;
选举黄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18,6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4,597 股;
选举年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18,6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4,597 股;
选举鄂胜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18,6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4,597 股;
选举袁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18,6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4,597 股。
(2)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
票制)
选举朱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21,0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6,997 股;
选举苏文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21,0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6,997 股;
选举邹志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21,0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6,997 股。
(3)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管素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10,5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86,497 股;
选举杨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获得投票数为 442,421,08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 71,696,997 股;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非职工监事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
事孙岩女士将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万商天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万商天勤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