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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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

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

专项回复意见

2016 年 3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专项回复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

专项回复意见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或“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EVEREST FUTURE LIMITED(以下简称“EVEREST FUTURE”)拟向

ASTRAZENECA AB 及其附属公司购买依姆多产品、品牌在除美国外的全球范围

内的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与 IMDUR、MONODUR和

DURONTITRIN相关的所有的商标、技术诀窍、商誉、产品记录、库存、注册

批准及注册信息中所含之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229 号《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作

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现就上述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交易失败的风险。预案披露,本次交易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互为前提。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将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实施本次重组;(2)如公司拟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实施本次

重组,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 53 条规定的“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公司先期实施本次重组后,非公开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已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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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专项回复意见

资产将如何处置;(4)应对因非公开发行失败导致本次失败的风险作重大风险提

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互为前提”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是否将在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实施本次重组

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的“甲方”)、

EVEREST FUTURE(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的“乙方”)及康哲药业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的“丙

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对三方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签订的《协议书》

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协议书》第二条为:“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上述第一条丙方直接

承担的相关支付义务构成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乙方应向丙方返还丙方直接承

担相关支付义务而向转让方支付的款项以及提供给乙方的运营资金借款(如有),

并按丙方实际银行贷款利率加算利息:

(一) 上述资产收购事宜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及

(四) 甲方以募集资金对乙方投资或借款以及上述资产收购事宜取得中国大

陆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外汇主管部门等相关审批/备案部门的批准/备案。”

《补充协议》现将第二条修订为:“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上述第一条丙方直接承担的相关支付义务构成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

(以下简称“并购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完成日起算)。在甲方完成本

次非公开发行及以募集资金对乙方进行投资或提供借款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向丙方归还上述并购借款和运营资金借款(如有),并按丙方实际银行贷款利

率加算利息。”

2.原《协议书》第四条为:“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乙方开始

受让标的资产后,在乙方应按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时,若发生以

下任一情形:

(一) 甲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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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 乙方未能履行资产收购协议项下的第二期款项支付义务;

(四) 中国大陆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对上述资产收

购、或甲方对 EVEREST FUTURE 增资/提供借款等事项不予批准/备案。

甲方应将所持乙方 100%的股权按乙方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丙方或丙方指

定公司,乙方自资产收购协议签署生效日至乙方的 100%股权转让日(以下简称

“过渡期”)的损益归乙方,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分享乙方的收益亦不分担乙方的

亏损,乙方无需向丙方支付其已向转让方支付的款项及已提供给乙方的运营资金

借款(如有)及相应利息。”

《补充协议》现将第四条修订为:“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乙方

开始受让标的资产后,在乙方应按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时,若甲

方未能成功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以募集资金对乙方进行投资或提供借款,各方

友好协商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落实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及归还丙方并购借款、运营

资金借款(如有)的资金安排,乙方按丙方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10%加算利息

向丙方归还上述并购借款和运营资金借款(如有)。筹措资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1) 甲方、乙方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政府产业基金扶持款等方式筹措资金;

(2) 甲方申请发行公司债或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3) 引进合作伙伴以参股方式对乙方进行增资;

(4) 丙方根据其自身资金状况,并受限于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考虑给予乙

方并购借款及运营资金借款(如有)一次展期,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条款为基础

为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提供进一步资金资助;

(5) 继续积极推动甲方申请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

(6) 其他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实现各方互惠共赢的方式。”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资产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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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专项回复意见

根据《补充协议》及修订后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互为前提。

(二)如公司拟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实施本次重组,是否属于《重

组办法》第 53 条规定的“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资产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预案》作相应修订。根据《补充协议》及修订后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互为前提。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已经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了以下投

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1.2016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

资产收购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全

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等事项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预案》及其摘要。

3.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资产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作相应修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互为

前提,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属于《重组办法》第 53

条规定的“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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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公司先期实施本次重组后,非公开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已

购买资产将如何处置

根据《补充协议》,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乙方开始受让标的资

产后,在乙方应按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时,若甲方未能成功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以募集资金对乙方进行投资或提供借款,各方友好协商同意采

取以下方式落实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及归还丙方并购借款、运营资金借款(如有)

的资金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乙方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政府产业基金扶持款等方式筹措资金;

2.甲方申请发行公司债或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3.引进合作伙伴以参股方式对乙方进行增资;

4.丙方根据其自身资金状况,并受限于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考虑给予乙

方并购借款及运营资金借款(如有)一次展期,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条款为基础

为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提供进一步资金资助;

5.继续积极推动甲方申请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

6.其他符合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实现各方互惠共赢的方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公司已就购买资产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如何处置作出了安排。

(四)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应对因非公开发行失败导致本次失败的风险作重大

风险提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在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对因

非公开发行失败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带来的相关风险作重大风险提示。

二、知识产权风险。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收购资产的商标是指除美国外的全

球范围内,与产品专属相关的 71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 93 个注册商标和应用,具

体包括“依姆多”、“IMDUR”、“MONODUR”及“DURONITR”三个文字商

标以及其他 5 个图形商标。请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取得前述商标的所有

权,并说明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关于商标未来使用的具体约定情况;(2)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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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约定了一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在美国以外市场避免从事原有业务的条款。

如没有约定,是否会对标的资产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本次交易是否取得前述商标的所有权,并说明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关

于商标未来使用的具体约定情况

根据 EVEREST FUTURE、康哲药业、EVEREST FORTUNE LIMITED、

ASTRAZENECA AB 签订的关于 IMDUR产品(中文名“依姆多”)、品牌和相

关资产的《资产购买协议》(包含附件《转换服务协议》、《供货协议》、《商标转

让协议》、《商标许可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以下统称“《资产购买协议》”),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 EVEREST FUTURE 将

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独家使用相关商标。资产交割时,交易对方须将上

述商标的注册证原件交给 EVEREST FUTURE,并配合 EVEREST FUTURE 签署

商标转让的相关文件以尽快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上述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 EVEREST FUTURE 后,

EVEREST FUTURE 取得该等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交易对方不得在除美国以外的

国家和地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二)公司是否与交易对方约定了一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在美国以外市场避免

从事原有业务的条款。如没有约定,是否会对标的资产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在协议签署日至完成日(按《资产购买协议》,完成

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或《资产购买协议》签署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本

回复意见中所使用的“完成日”均指该等日期)前,交易对方以其原有的方式经

营业务,在完成日后,交易对方不能再在美国以外市场从事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业

务:

1.标的资产(含商标、产品在各个国家的上市许可等)转让后,交易对方

已经因为客观上缺乏资质而不能从事与产品相关业务;

2.完成日后,即使在资产转让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也不能为了自

己的利益而从事相关业务;

3.若 EVEREST FUTURE 认为有必要,为市场稳定过渡需要,资产转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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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定时间内,在 EVEREST FUTURE 接管市场前,EVEREST FUTURE 可以向

交易对方支付一定服务费请其提供一定市场管理服务,代表 EVEREST FUTURE

从事相关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

EVEREST FUTURE 将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家所有权;《资产购买协议》已就

交易对方在美国以外市场避免从事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业务作了约定,不会对标的

资产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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