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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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

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

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控股股东广东万和

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广东顺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佛

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的背

景情况,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满

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

中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署页)

吴志军 吴春苗 赵 华

2016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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