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
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
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控股股东广东万和
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广东顺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佛
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的背
景情况,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满
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
中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署页)
吴志军 吴春苗 赵 华
2016 年 0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