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尔汉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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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

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

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对报告期内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

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

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

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补选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 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马春寿先生的简历与证书等相关材料,

经认真审阅,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的岗位要求。

2、 程序合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选举马春寿先生担任董事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3、 综上,我们同意补选马春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浩 区智明 杨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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