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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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

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恒通科技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2015 年 3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通创新赛

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4 号)核准,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40,0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73,0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7,340,000

股。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97,3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920,20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97,34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94,680,000 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94,68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

份数量为 14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61,6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5,402,08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8%;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

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科

技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

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复

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2)股东北京市中科燕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

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科技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

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

恒通科技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恒通科

技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许忠通过北京晨

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做出了限售及减持承诺如下:

1)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

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恒通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

整。)

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具体指 2015 年 9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

2)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6 年 3 月 2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1,61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1.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4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承诺在锁定期满

后的 12 个月内,

北京晨光景泰投 减持股份数量不

1 30,835,200 30,835,200 4,625,280

资管理有限公司 超过持有的恒通

科技股份总数的

15%

北京市中科燕山

2 创业投资有限公 20,556,800 20,556,800 20,556,800

3 张劲松 5,840,000 5,840,000 5,840,000

4 江靖 4,380,000 4,380,000 4,380,000

合计 61,612,000 61,612,000 35,402,080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恒通科技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通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恒通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恒通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

意恒通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孙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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