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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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影响

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并承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部分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并承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因此,同意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部分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从九 兰正恩 国鹏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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