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长庆 联系电话:025-83387762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怿 联系电话:025-8338773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未能有效识别与前任董事李起楼关联方控制
的天津市畅友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能
及时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将与畅友物流的交
易作为关联交易履行内部程序并披露。公司自查发
现畅友物流系公司的关联方后,根据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将与畅友物流的交易补充确认为关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联交易,并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关联交易及 2015 年第四季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
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公司及时披露了相关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将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持续关注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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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更换保荐机构,天津鹏翎胶管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与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除了保荐协议,同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相关法规的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机构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广州证券对
鹏翎股份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于截至 2015
年末承接持续督导时间仅 3 天,故在 2015 年未对
上市公司开展培训、现场核查等事项。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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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张洪起先生、其子张宝新控制的鹏翎控股承诺不与鹏翎股份发生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东对 IPO 前持有的股份作出自愿锁定承诺
3.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若因公司历史上住房公积金缴纳存在的不规范情形给公司带 是 不适用
来补缴的损失,则该等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
4.关于历史沿革的承诺
(1)张洪起等部分股东承诺对因公司历史上股权变更而引起任何税务风险
承担连带责任; 是 不适用
(2)张洪起等部分股东承诺若因历史股权清理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该
部分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承诺:上市两年内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价
在上市半年内低于一定水平则将股票锁定期延长。
(2)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当股 是 不适用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将增持一定额度。
(3)公司回购股票的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有条件进行回购。
6.关于招股书披露内容的承诺
(1)若首发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承担
回购义务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2)若首发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 是 不适用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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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更换保荐机构,天津鹏翎胶管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与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解除了保荐协议,同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保荐代表人由为吴永强、
陈玮变更为杜长庆、张怿。2015 年 12 月 29 日鹏翎
股份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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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杜长庆
张怿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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