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霸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立霸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
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 号文)核准,立霸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2,0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000 万股。
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后未进行转
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9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18,439,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04975%。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江苏锦诚投资有限
1 4,700,000 5.87500% 4,700,000 0
公司
2 朱 菁 4,700,000 5.87500% 4,70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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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有舵(注 1) 2,500,000 3.12500% 2,500,000 0
4 许伯新 2,300,000 2.87500% 2,300,000 0
5 储一平(注 2) 2,000,000 2.50000% 2,000,000 0
6 王仕勤(注 2) 1,712,000 2.14000% 1,712,000 0
7 芦春梅 316,600 0.39575% 316,600 0
8 路 宏 105,600 0.13200% 105,600 0
9 张信美 105,600 0.13200% 105,600 0
合计 18,439,800 23.04975% 18,439,800 0
注 1: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有舵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离职,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公司股份;
注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仕勤先生、副总经理储一平先生,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
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陈有舵(已辞职)、许伯新、储一平、王仕
勤、芦春梅、路宏和张信美: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有舵(已辞职)、王仕勤、储一
平:
①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②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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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 A 股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 A 股股票的,
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①-③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自违反该项
减持承诺之日起再次被锁定 6 个月。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相关
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⑤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
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
产),若公司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在符
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
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未
能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后的 12 个月内不卖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⑥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3)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
① 本机构/本人所持公司 A 股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A 股股票。
② 本机构/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本机
构/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机构/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
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6]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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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 号)》规定,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股东锦诚投资、朱菁需遵守上述规定等。
③ 本机构/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若违反该项减持承诺,本机构/本人将就公司股票减
持价与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的差价交付发行人作为违反承诺的补偿,同时
本机构/本人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自违反该项减持承诺之日起再次被锁定 6 个月。
2、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有舵(已辞职)、王仕勤、储一平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不通过
二级市场减持公司的股票。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21)。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
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
立霸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