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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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目 录

一、会议须知--------------------------------------------1

二、会议议程--------------------------------------------3

三、会议议案--------------------------------------------5

1、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

的议案------------------------------------------------ 5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转让燕子山矿资产相关

事宜的议案--------------------------------------------18

3、关于签署、修订涉及转让燕子山矿相关协议的议案-----19

4、关于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22

5、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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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

参会须知,望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

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办理签到手续后入场;在大会主持

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

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

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

定加以制止。

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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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

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过程中股东

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

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时间不宜

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再

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

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

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

或指示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

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做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

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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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4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会议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律师宣布现场到会股东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审议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回答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七)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汇总现场及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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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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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燕子山矿原直属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

煤集团”)。2010 年经晋资产权函【2010】180 号批复,同煤集团

将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含上部侏罗纪煤系采矿权)转让给大同煤

业,并办理了采矿权等相关权证转让变更手续。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整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计基础【2002】1088 号),同煤集团在 2005 年就在燕子山矿开

采侏罗系煤田的基础上启动了下部石炭系延深项目的申请程序,

于 2006 年 8 月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对燕子山石炭系井田矿区范围的

批复(国土资矿划字【2006】073 号)。当上部侏罗系采矿权转让

变更至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时,客观上形成了上下两个煤系不

是同一采矿主体的问题。为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

体不一致所导致的燕子山矿矿山资源无法正常接续和依法生产的

问题,2015 年 3 月 4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煤集团收购大同煤业燕子山矿资产

解决上下两个主体问题的意见》(晋国资产权函【2015】141 号),

明确:在确保同煤集团能够依法合规申请取得燕子山矿下部石炭

系采矿权、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问题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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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同意先由同煤集团收购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全部

资产(包括上部侏罗系采矿权),解决“一个矿山,上下两个煤系、

两个采矿主体”的问题,待同煤集团依法取得该矿石炭系采矿权

(证)后,再择机转让给大同煤业。

经双方协商,公司拟向同煤集团转让其持有的燕子山矿整体

资产(含负债),就本次转让,公司与同煤集团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本次交易转让价格

所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包括:燕子山矿净资产评估结果已经

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已经同煤集团核准。

本次转让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同煤集团持有公司 57.46%的股

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本次转让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同煤集团持有公司 57.46%的股份,为公司

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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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1,703,464.16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炭生产加

工。机械制造。工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锅炉、电梯)安装、

租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

饮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矿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

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

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证经营,

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持证单位经

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

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煤炭洗

选加工,矿山救护服务及专业人员培训,仪器仪表的检测服务,

房屋、机电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疗养服务(仅限分支机

构经营),资产管理,自备铁路的维护,会议、会展服务。

同煤集团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年 度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2 14,398,821 3,895,759 17,022,435 -8,980

2013 19,137,287 3,908,434 19,928,050 -97,465

2014 22,100,057 3,832,299 21,353,810 -11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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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别为转让资产,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

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

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燕子山矿原隶属于同煤集团。2010 年 9 月 3 日,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为逐步解决与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同业竞争,经

双方协商,公司收购同煤集团拥有的燕子山矿相关资产负债。该

次收购以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评估净资产为 218,446.02

万元。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收购实际交割日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以评估净资产值扣除

2009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煤炭储量和资产负债经营

变动影响后确定的实际收购对价为 177,231.89 万元。

燕子山矿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

140000119900208,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是本公司所属的非法人

独立核算单位。该矿主要开采侏罗纪煤系,可开采煤层 10 层,现

主要采 14 层,属不粘结煤,原煤全部入洗。燕子山矿洗煤厂负责

原煤洗选加工业务,燕子山矿及其洗煤厂构成原煤生产、洗选加

工的完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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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指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燕子山矿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 XYZH/2014A6003《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

燕子山矿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项 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5,312.68 43,400.07 147,490.67 139,926.95

负债总额 49,908.90 39,938.26 37,068.12 33,332.53

所有者权益 5,403.78 3,461.82 110,422.56 106,594.42

利润总额 -2,534.39 3,617.95 -55,835.86 -13,361.19

净利润 -2,534.39 3,617.95 -55,835.86 -13,361.19

注:上表中的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采矿权

3、所涉及矿业权情况

燕子山矿位于大同煤田西北边缘,十里河中游南岸,马脊梁

沟和七磨河之间,地跨南郊、左云两区县。行政区划隶属于大同

市南郊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

土 资 源 部 ”) 2011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证 号 为

C1000002011101140120003 的《采矿许可证》,燕子山矿的采矿权

人为大同煤业,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

48.3932 平方公里,生产规模 400 万吨/年,该证有效期自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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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6 日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燕子山矿目前持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 年 5 月 14 日核

发的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4GA089Y1B1 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

2001 年,因有偿处臵采矿权,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出

具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中煤思维评报字2001第 21 号),评估基准日 2001 年 3 月

31 日,评估用资源储量 37,741.8 万吨,可采储量 24,986.9 万吨,

评估计算年限 44 年,评估值 6,174.77 万元;国土资源部以国土

资矿认字2001第 68 号对采矿权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以财建2001977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同

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煤矿采矿权价款 6,174.77 万

元转增国家资本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

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大同煤矿集团燕

子山矿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6,174.77 万元。

2012 年,同煤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燕子山矿采矿权转让给大同煤业,委托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

限公司出具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

报告》(晋大地矿评字[2010]第 010 号),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11

月 30 日,委托评估范围内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储量为 30,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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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煤类为不粘煤,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 13,753.14 万吨;评

估计算期为 24.6 年,评估值为 155,892.27 万元。山西省国资委

《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燕子山矿及洗煤厂净资产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 晋国资产

权函【2010】298 号)对该报告予以核准。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燕子山矿保有储量

为 31,171.8 万吨;煤类为不粘煤,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 9,884.51

万吨;评估计算期为 17.7 年。评估价值为 93,704.76 万元。

矿业权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转让已经山西省国资委

批准,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所涉采矿

权转让尚待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燕子山矿的矿业权上没有设臵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其权属

无纠纷,不存在诉讼等权利争议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公司委托京都中新对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不包含采矿权)进

行评估,委托山西大地对燕子山矿采矿权进行评估。京都中新与

山西大地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 0102 号《大同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燕子山矿净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

称“《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燕子山矿总资产(不含采矿权)账面

值为 84,508.21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 122,387.74 万元,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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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为 37,879.53 万元,增值率为 44.82%;净资产账面值为

51,175.68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89,055.21 万元,净资产增值

额为 37,879.53 万元,增值率为 74.02%。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对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燕子山矿净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

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5】882 号)对该报告予以核准。

根据山西大地出具的晋大地矿评字[2015]第 022 号《大同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采矿权

评估报告》”),山西大地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

用折现现金流法评估确定燕子山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93,704.76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同煤集团核准。

本次转让对价以《资产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记载

的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人民币 182,759.97 万元。本次转

让的标的资产(含采矿权)评估情况详见上述评估报告。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与同煤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该《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约双方:转让方为大同煤业,受让方为同煤集团。

2、标的资产:大同煤业持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

3、转让价格:《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资产(不包括采矿权)

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89,055.21 万元,《采矿权评估报告》

所载燕子山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93,704.7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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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次转让对价以上述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

为 182,759.97 万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同煤集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款,即 182,759.97 万元支付至

大同煤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割:本次交易交割日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双方应自协议生效日起即开始办理标的资产交割,大同煤业

应向同煤集团或同煤集团指定的标的资产承接方提交标的资产相

关文件资料并负责办理标的资产主体变更、资产过户手续、工商

变更登记等后续工作。

6、期间损益的归属: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

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

净资产均由公司享有或承担。双方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

标的资产进行过渡期间补充审计,并根据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与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值的差额,确定大同煤业应该承担或享有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具体

金额并确定协议双方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补偿事宜。如燕子山矿以

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和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的差额为正数,则同煤集团应向大同煤业

补偿该等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则由大同煤业向同煤集团补偿该

等差额。上述过渡期间损益的差额,应在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的补

充审计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承担补偿责任的一方支付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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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银行账户。

7、生效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公司印章;

(2)本次转让取得大同煤业股东大会的批准;

(3)本次转让取得同煤集团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4)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次转让所涉及矿业权转让的

批准。

公司董事会认为,同煤集团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按

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上述标的资产转让价款,该等款项的收回不

存在风险。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此次关联交易是为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

不一致所导致的燕子山矿矿山资源无法正常接续和依法生产的问

题,确保同煤集团能够依法合规申请取得燕子山矿下部石炭系采

矿权、解决燕子山矿上下两个煤系采矿权主体问题;

3、本次向同煤集团出售的燕子山矿,近年由于开采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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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下跌等影响,使得利润下降、持续亏损,2014 年净利润

为-55,835.86 万元,2015 年一季度净利润为-13,361.19 万元。

公司向同煤集团出售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可以有效减少公司

亏损,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将获得资产出售的对价支付资金,可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

财务费用,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4、本次关联交易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为避免公司与同煤集团之间可能的竞争与利益冲突,公

司与同煤集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同煤集团出具避免利

益冲突的承诺;同煤集团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全部委托公司

统一销售;公司对资产委托经营协议进行修订。综上所述,公司

和同煤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并能有效的避免利益冲突的产生。

(2)出售燕子山矿相关资产后,将影响公司与同煤集团煤炭

销售、材料销售及劳务提供,公司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确保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

议案》、《关于签署、修订涉及转让燕子山矿相关协议的议案》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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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

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为:

上述关联交易是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保持公司良好经营

业绩和融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转让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与同煤

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五)》、修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与精煤

分公司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

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所涉及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就本次转让中所涉及的矿业权事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同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整体

资产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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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具备本次转让的主体资格。

2、大同煤业合法拥有本次转让所涉矿业权,相关《采矿许可

证》在有效期限内;本次转让所涉矿业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

限制或者权属争议情况,经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法

转让给同煤集团。

3、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已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相关评估结果均处于有效期内。

4、本次转让尚待获得大同煤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尚待

获得同煤集团内部有权机关批准;本次转让所涉采矿权转让尚待

获得有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相关负债

的转让尚待获得债权人同意。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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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转让

燕子山矿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向同煤集团转让其拥有的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

负债)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框架范围内处理本次转让

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充、修改、执行《资产转让

协议》等相关协议,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按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一切事宜。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1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签署、修订涉及转让燕子山矿

相关协议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为保持公司良好经营业绩和融资

能力,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大

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关于本次转

让的具体情况请见议案一。

一、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五)》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向同煤集团承租燕子山矿相关

土地使用权,为此,公司与同煤集团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之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主要内容

如下:

1、双方同意将燕子山矿土地使用权退租,其余土地使用权仍

按适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

充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土地使

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

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以下

合称“原协议”)继续租赁。

2、双方同意,自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之交割日起,

19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大同煤业向同煤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总额调整为人民

币 596.63 万元。

3、双方可于每一年度终止前一个月之前,根据市场租金为依

据及租赁范围的变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以调整下一年度的租金。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且资产交易完成后生效。

5、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与原协议一致,有效期届满双方同意租

赁期限自动延续,届时双方将就具体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二、修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本次转让完成后,同煤集团将委托公司管理燕子山矿相关生

产经营性资产,为此,公司与同煤集团对《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1、《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委托资产修改为“同煤集团所属的

从事煤炭生产的 7 个矿(晋华宫矿、马脊梁矿、云岗矿、四台矿、

同家梁矿、四老沟矿、燕子山矿)、精煤公司及煤炭销售等相关

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

2、《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修改为“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止。增加一条“燕子山矿的委托期限自同煤集团完成收购

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之日起算”。

3、《资产委托经营协议》“选购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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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改为“选购期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之前”。

三、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

用总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2 年,燕子山矿将其选煤厂自原煤场返煤皮带机到产品仓

段以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形式出包给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精煤分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分公司”),并与精煤分公司签署

《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燕子山矿按照 20.72 元/吨洗煤的

标准向精煤分公司支付承包生产费用,承包期限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签署《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

承包协议之补充协议》,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约定,承包期限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煤集团收购燕子山矿整体资产交割日

止。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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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综合授信、票据贴现、结算等金融服

务。协议有效期为 3 年,该协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将到期。公

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资

产运营状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之间的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

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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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王团维

注册资本:30 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

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

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146,455 万元,

净资产 118,790 万元,营业收入 31,765 万元,净利润 18,790 万

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109,528 万元,

净资产 151,864 万元,营业收入 51,724 万元,净利润 33,074 万

元;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527,208 万元,

净资产 498,741 万元,营业收入 33,461 万元,净利润 20,417 万

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

及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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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20%的股权,

同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60%的股权,财务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

公司。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每日最高存款余

额(含累计结算利息)不超过公司全部银行存款的 60%。

2、综合授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最高 60 亿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含累计结算利息)。

3、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4、结算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担保业务服务以

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每年的结算服务手续费分别

不超过同期主要商业银行相同业务手续费。

5、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

理服务。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期限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该协议应在协议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公司根据审批权限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定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条件下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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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定价政策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将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煤集团其他成员单

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

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财务公司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向公司提供贷款,且不需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担保。

3、票据贴现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票据贴现利率,不

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担

保服务、票据承兑、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服务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

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该类手

续费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

续费。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按照

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能够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

行、保障资金安全,履约能力较强。

2、本次交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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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金使用渠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3、财务公司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其于任何时候

向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

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1、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交

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而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公司制定有关于在大同煤矿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臵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

流动性、盈利性;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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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发公

司”)因资金紧张,拟向银行申请贷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国贸

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将子公司国贸公司承包经营的议案》,约定将国贸

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发包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为 3 年,即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再将其合并报表。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

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转让双方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在双方正式完成股权转让之前,继

续延续原承包经营协议。

据此,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和承包协议之规定,需对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审议批准。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该项

担保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先生、武望国先生、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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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义先生、刘敬先生、曹贤庆先生应回避表决。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陈红政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焦炭、铁矿石、

普通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建筑材料(除木

材),高岭土、活性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塑制品,五金、

交电、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设备租赁;自营

和代理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煤炭批发经营。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国 贸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2,485,941,671.65 元,资产净额为 259,152,665.58 元,营业收

入为 32,343,323,665.10 元,净利润为-20,125,538.92 元;

截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 国 贸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2,688,739,387.95 元,资产净额为 207,770,201.43 元,营业收

入为 14,929,672,416.78 元,净利润为-51,382,464.15 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同煤秦发(珠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四楼 4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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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法定代表人:陈红政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及零售

注册资本:壹亿元(横琴新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度)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秦 发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1,230,997,272.12 元、负债总额 1,122,976,983.72 元、资产净

额 108,020,288.40 元、营业收入 1,450,529,991.51 元、净利润

1,544,472.40 元。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秦发公司资产总额 1,019,706,777.38

元、负债总额 926,826,445.53 元、资产净额 92,880,331.85 元、

营业收入 422,363,119.74 元、净利润-15,139,956.55 元。

秦发公司股东为国贸公司与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所占股

比分别为 51%、49%。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为中国秦发集团有限

公司下属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贸公司为秦发公司向交行珠海分行申请贷款 5000 万元提

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 2550 万元,期限

为 1 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陈红政代表国贸公司办理上述担保事宜,并

签署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授权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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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珠海秦发物流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

五、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担保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秦发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主要是为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同

时,中国秦发集团对于本次担保向国贸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意该

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时,独立董事

已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秦发公司的第一股东有充裕的煤源和煤炭

品种,第二股东的经营模式成熟、先进,下游客户稳定,在资金

稳定的情况下,能很快转入正轨,良性发展;同时,珠海秦发物

流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认为本次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同意国贸公司为秦发公司提供担保。

以上议案,请审议;

如无不妥,请批准。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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