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家居: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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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76 号

致: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14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美

克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

9:15-2016年3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2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301,793,62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6.69%,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45人,代表股份96,037,53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2016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议案》;

3、《关于2016年度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4、《关于2016年度公司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3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第二项及第三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余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云栋

薛玉婷

2016 年 3 月 1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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