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申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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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何全波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往来 1,691.42 万元,经

核查产生该笔资金往来的原因系 2014 年公司与海润影视重组,公司支付职工经

济补偿金 1,630.67 万元;2015 年 5 月,公司与海润影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控股股东何全波承诺认缴该笔职工经济补偿金。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控

股股东何全波已支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 60.75 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087.80 万元,净利润 2,086.54 万元。本年度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778.41 万元,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864.95 万元。因公司生产经营

需求,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

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

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意见。

六、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为 75 万元/年,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 2016 年日常经营所需,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八、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审阅了关景欣先生的个人工作履历等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

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关景欣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邵少敏 傅继军 杨旺翔

201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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