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6-11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
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3 月 13 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
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其他
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
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中润资源拟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4,808,158,775 股,发行对象为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午北安财
富”)、长沙市恒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恒健”)、珠海市横琴鸿
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鸿拓”)、天时(深圳)并购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时(深圳)基金”)、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京盛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温州合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合瑞”)、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航盛 1 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安资产航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鼎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润定增基金(以下简称“国金鼎兴资本-中润定增基金”)、宁波杉杉正盛服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杉杉正盛”)、Berleg Company Limited(中文译名“博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乐公司”)。公司分别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详
情请见 2015 年 6 月 3 日、6 月 19 日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发行对象认购中润资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事宜,双方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一)补充合同的主体
甲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午北安财富/杉杉正盛/长沙恒健/横琴鸿拓/天时(深圳)基金/温州合
瑞/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华安资产航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鼎兴资本
-中润定增基金/博乐公司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委托人/合伙人的出资能力
乙方保证,委托人/合伙人有能力按照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上述资管计
划/合伙企业的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2、认购资金的来源
乙方保证,资管计划/合伙企业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设立资
管计划/合伙企业向委托人依法筹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合伙人的自筹资金。乙方保证,委
托人/合伙人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分级收益的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
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上述资管计划/合伙企业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缴付到位。
4、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甲方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合伙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管计
划产品份额/财产份额或退出资管计划/合伙企业。
5、其他
本补充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生效时生效。
本补充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本补充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
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