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4 19: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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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汤德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戴贞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汤德平先生、戴贞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

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

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上述人员的

提名、聘任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汤德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戴贞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

进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适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

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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