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汤德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戴贞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汤德平先生、戴贞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
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
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上述人员的
提名、聘任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汤德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戴贞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
进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适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
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