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在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4)的议案》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
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2、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华春先生的子女,公司董
事孙辉永先生为吴国仕、吴美莉的舅舅,吴美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吴国仕、吴美莉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
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吴国仕、吴美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与蒋亨福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与深圳市方德
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此事项未对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造成
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金木 戴仲川
李玉中
日期: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