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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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在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4)的议案》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

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2、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认购对象吴国仕、吴美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华春先生的子女,公司董

事孙辉永先生为吴国仕、吴美莉的舅舅,吴美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吴国仕、吴美莉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

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吴国仕、吴美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与蒋亨福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与深圳市方德

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此事项未对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造成

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金木 戴仲川

李玉中

日期: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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