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
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
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5 年)》的规定,符合公司股
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激励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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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不断完善,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情况。
六、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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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禁止获授首期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期权激励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互联网数据服务一体化平台二期工程”项目部分实施方式有利于整
合项目所在场地的产权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变更后,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
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该募投项目部分实施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
程序,同意公司变更该募投项目部分实施方式。
独立董事:宋健尔、侯成训、郭莉莉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