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浩
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
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谨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
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并且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
二、 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 关于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
司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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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
要核查和监督,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终止实施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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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武俊 任 红 王新安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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