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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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1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当事人情况介绍

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曹雅群、张寿清、文菁华为金城造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朱祖国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朱祖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 法

定代表人,持有恒鑫矿业股权 44.686%。恒鑫矿业主营业务为矿产

品的生产及销售,注册资本 726.75 万元,设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29 日,注册地址兴国县社富乡九山村。

恒鑫矿业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6.88%的股权。

二、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司法冻结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

0732 民初 360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朱祖国、恒鑫矿业及其他三名被告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原

告方面亦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冻结期

限为两年;

2、查封原告方面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

为两年。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赣 0732 民初 360 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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