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环新网: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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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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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与会监事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依法运作。

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未发现有违规违纪

问题。经核查认定公司会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 2015 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6 年)》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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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

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

确保了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以后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决定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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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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