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
切实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着眼于
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及收
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公司现金分红应当遵循的原:
(1)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 10%;
(2)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股利分配;该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总数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 30%。
(3)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4、公司可不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况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
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未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
用途;该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
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
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