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南

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徐志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

我们同意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徐志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关于调整公

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拟聘

任向平原为公司总经理、卢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向平原、卢建华的资料。本次董

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审阅被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向平原为公司总经理、卢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陈传明 ﹍﹍﹍﹍ 冯巧根 ﹍﹍﹍﹍ 戴克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 京 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