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南
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徐志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
我们同意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徐志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关于调整公
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拟聘
任向平原为公司总经理、卢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向平原、卢建华的资料。本次董
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审阅被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向平原为公司总经理、卢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陈传明 ﹍﹍﹍﹍ 冯巧根 ﹍﹍﹍﹍ 戴克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