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雅俐、郝德明、冯凯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