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时推进、启动实施新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
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启动实施 2016 年
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都已
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
我们的事前认可。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认为公司聘任中
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
王维安 谭道义 唐国华
2016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