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7.57 万元,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169.54 万元。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合理,符合《公
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对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资质,能
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鉴于该所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
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意继续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
构,聘期为一年,审计年费为 20 万元。
三、关于对聘请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资质,能够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
计年费为 10 万元。
四、关于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我们认为:公
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主要业务和事项,不存在重大遗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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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情况,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及累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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