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16-009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公司技术中心大
楼六楼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 3 人,实到会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周小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前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有效表决票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一致
通过。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审核,发表独立审核意
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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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本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
保密规定的行为。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是以实业投资发展、贸易业务及参与 PPP 模式合作项目致力于土地一级
开发为主的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公司进行了实业发展的持续性投入,对企业的
自有资金需求量有较高要求。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
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均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2014 年、201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40.65%、6.12%,保证了留存收益的高效回报。
目前通过参与 PPP 项目致力于土地一级开发,公司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阶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公司需留存充足收益用于未来发展。
经综合考虑,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收集的部分股东意见,拟
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母公司 2015 年实现净利润 149,126,430.88 元可以不再计提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提议按 2015 年末股本 34,174.66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0.50 元现金
红利(含税),共派现金 17,087,330.00 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1,887,506,275.88 元,结转 2016 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参考已收集的部分股东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
意见,以及公司以实业投资发展、贸易业务及参与 PPP 模式合作项目致力于土地
一级开发为主的经营特点,目前通过参与 PPP 项目致力于土地一级开发,公司正
处于高速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阶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公司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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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充足收益用于未来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能够
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
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5、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 2016 年度审计报
酬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不包含差旅费用)。
6、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
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
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7、关于审议《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事会同意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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