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认可的说明
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合计金额不超过 2,200 万元的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
零星采购和房屋租赁等关联业务为公司正常经营行为,该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
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没有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徐金发: 金雪军: 吴冬兰:
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