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2016 年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伟星新材”)及下属分、子公司将继续发生合计不超过 2,200 万元的电镀加
工、共用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业务。
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
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担任伟星新材董事,审议该项议案时三名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2015 年实际发生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16 年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
发生金额
比例(%)
提供电镀加工服务 不超过 800 456.94 79.59
结算电费 浙江伟星新型建 不超过 1,200 881.44 99.40
材股份有限公司
零星采购 及其分、子公司 不超过 100 27.25 100.00
房屋租赁 不超过 100 76.76 7.12
合计 不超过 2,200 1,442.39 -
(三)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2016 年 1-2 月,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伟星新材及其分、子公司发生的电镀加工、共用
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分别为 62.62 万元、103.9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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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万元和 12.79 万元,合计 179.32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0 月,法定代表人为金红阳先生,
注册资本为 57,868.98 万元,经营场所为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各种新型塑料管
道的制造、加工与销售。根据伟星新材披露的业绩快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伟星新
材总资产为 290,094.88 万元,净资产为 239,330.87 万元,营业收入为 274,650.15 万元,
净利润为 48,441.0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材科技”)成立于 2000 年 3 月,法定
代表人为洪义华先生,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经营场所为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主要经
营各种新型塑料管道配件的制造、加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塑材科技总资产为 5,992.28
万元,净资产为 3,767.59 万元,营业收入为 17,777.21 万元,净利润为 1,920.91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与伟星新材同为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塑材科技系伟星新
材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对关联法人
的定义,伟星新材、塑材科技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伟星新材及下属分、
子公司发生的电镀加工、共用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 2015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公司认
为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优良,具备较强的支付能力,出现无法正常履约的可能性
极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提供电镀加工服务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和依据:遵循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交易价格:数量×单价。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月以转账方式收取。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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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有效期: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二)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业务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和依据:以临海市电力公司工业用电价格计价。
(2)交易价格:实际用电量×电价+基本电费分摊金额。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月以转账方式收取。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有效期: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三)零星采购业务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和依据:以市场价格计价。
(2)交易价格:实际用量×单价。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实际交易即时结算。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有效期: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四)房屋租赁业务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和依据:遵循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2)交易价格:面积×每平米价格。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以转账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缴纳。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有效期: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电镀”)作为一家装备优良、技术精湛
的规模企业,专业从事各类材质产品的电镀加工业务近二十年,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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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服务;并且与上述关联方同在临海城区,对关联方的产品加工业务较为熟悉,且具有多
年的良好合作关系。因此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双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可靠的保证。
(2)公司临海拉链分公司所处的大洋工业园紧邻伟星新材大洋工业园,共用一个电力
账户进行电费结算,有利于双方减少相应的电费支出,降低成本。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
需要,与伟星新材发生房屋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上述关联交易
的发生,双方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障。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价格以政府定价和参照市场价格为基准,交易遵
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新材及其分、子
公司发生的电镀加工服务、共用账户结算电费、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将会在一段
时间内持续存在,但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产
生对关联人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在对该关联
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与伟星新材及其分、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 2,200 万
元的提供劳务、电费结算、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该关联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和谢瑾琨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3、伟星新材、塑材科技相关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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