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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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 2016-021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3 月 9 日,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

修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

为更好履行军工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的科工计

[2016]106 号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具体内容

在《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中增加第十一章“涉及军工的特别规定”,

条款内容分列第二百零四条至二百一十一条,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各项条款序号顺延。具体如下: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

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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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

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公司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

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

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

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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