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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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

的了解和检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了担保,累计担保

金额 73999.95 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担保情

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产的情况;截止 2015 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没

有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为公司及内部企业之间的持续担保,存在的风险较小,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等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相的情形,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 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董事亦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不进行分配,是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

需求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客观实际,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

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持续进行的关联交易和

2015 年执行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以及即将发生的交易数量为基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

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

制度。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坚持了稳健的会计原则,以规避财务风险、更能公

允反映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目的,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熟悉本公司经营业

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

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并购基金 ,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的有利契机,

通过产业并购的方式积极稳健地推进外延式扩张,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另一

方面有利于充分利用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投资经验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规避

投资整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共同投资可充分发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业理解、产业运营和

资本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是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潜力的项目,有利于降低企

业并购风险,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独立董事:张波、张鼎映、吉泽升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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