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0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9日15:00至2016年3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1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市樱桃园山庄(山东省泰
安市环山路中段259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1,442,81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18.69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3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1,169,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8.66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5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2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1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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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永钢先生、谭泽平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黄建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详见 2016 年 2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其中,
子议案情况如下:
1.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吴永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61,22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比例为 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138,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 84.0373%。
表决结果:吴永钢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1.2 选举谭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61,226,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比例为 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138,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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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 84.0371%。
表决结果:谭泽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黄建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61,22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比例为 99.8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138,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 84.0372%。
表决结果:黄建岭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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