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
《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公司相关人员;
4、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5、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
系近亲属,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7、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覃军 张乐 曾会
时间: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