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当选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15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15 年,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6 次、股
东大会 1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或按要求进行了通讯表决,列席了股东大会,没有
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
资料,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一些合理化
建议,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
内,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2015 年度,本人对
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在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 201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修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继续为绍兴
县新联喷织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
两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2015 年,
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各专
门委员会分别就公司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
会意见。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召集并主
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关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
控。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
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
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
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树立自觉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
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6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签署页)
赵秀芳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