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6-00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6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3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其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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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82,806,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02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39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82,806,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0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39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1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四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06,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95,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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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根霞、周翼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
附件:
董事高四清先生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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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高四清先生简历
高四清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7月北
方交通大学通控系本科毕业。曾在深圳唯冠、中兴通讯等单位任职。2011年9月
至2014年2月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4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
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中心副总监。高四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它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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