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尔滨电
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向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3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贾绍华 胡凤滨 孙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