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来源:深交所 2016-03-09 23: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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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一五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二、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9

三、发行人的业务................................................................................................................. 12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七、发行人的税务................................................................................................................. 17

八、结论意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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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蓝海华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5 年 1 月 27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

审字[2015]3303000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该《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审慎核查,现就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法律情

况更新出具《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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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

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进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折合的股本总数为 3,900 万元,不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 76,519,592.97 元,

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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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齐鲁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以下

简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8,491,123.61 元、57,817,413.62 元和

49,161,932.34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等政府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

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900 万元,超过三千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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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新股

和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 1,300 万股,达到发行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蓝海华腾有限整体

变更设立,自蓝海华腾有限 2006 年 2 月 5 日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8,491,123.61 元、57,817,413.62 元和 49,161,932.34 元,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连

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190,154,115.73 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9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

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2.根据《验资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蓝海华腾有限的资产

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中低压变频器、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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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环境保护政策。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据此,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6.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

案),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

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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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据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承诺,并根据该等人

员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的其他公众信

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以

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建

设项目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

务,并有明确的用途。经审阅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

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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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等相适应。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经逐条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具备了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南桥投资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基金信息。

经核查,南桥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其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已取得登

记编号为 P1000831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证书》。

(二)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蓝海

中腾投资、蓝海华腾投资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蓝海中腾投资、蓝海华腾

投资提供的有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海中腾投资、蓝海华腾投

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分别如下:

1. 蓝海华腾投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文渊 7.53 25.31

2 徐学海 4.53 15.22

3 姜仲文 3.39 11.38

4 傅颖 3.14 10.57

5 时仁帅 2.73 9.17

6 谷益 2.45 8.24

7 黄主明 1.1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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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马俊 0.32 1.06

9 肖资江 0.30 1.00

10 李华诗 0.26 0.88

11 高志红 0.23 0.76

12 谢玲玉 0.23 0.76

13 牟建蔚 0.23 0.76

14 沈文娟 0.22 0.74

15 蒋治军 0.21 0.72

16 刘启明 0.21 0.72

17 杨军福 0.19 0.65

18 陈小华 0.18 0.62

19 滕吉才 0.18 0.61

20 任杰锋 0.18 0.59

21 黄菊 0.15 0.49

22 陈永庚 0.14 0.48

23 李展辉 0.14 0.48

24 袁彦荣 0.14 0.47

25 徐琅 0.14 0.47

26 肖宝珍 0.14 0.47

27 柯亚州 0.13 0.43

28 李慧珍 0.11 0.38

29 魏中林 0.11 0.37

30 曾德志 0.11 0.37

31 邓超 0.11 0.37

32 张遂新 0.11 0.37

33 郑日胜 0.09 0.31

34 钱其昌 0.09 0.31

35 余浩利 0.09 0.31

36 邹鹿山 0.07 0.25

37 陈龙全 0.07 0.25

合计: 29.7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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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蓝海中腾投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文渊 1.44 13.74

2 徐学海 1.03 9.84

3 傅颖 0.97 9.27

4 姜仲文 0.83 7.87

5 时仁帅 0.72 6.87

6 周军辉 0.45 4.30

7 汪强 0.32 3.00

8 黄主明 0.25 2.35

9 李军 0.24 2.30

10 刘志平 0.24 2.30

11 丁水保 0.24 2.30

12 马俊 0.23 2.17

13 张雪林 0.23 2.17

14 肖渊 0.21 1.99

15 贾明选 0.19 1.83

16 袁昌 0.19 1.83

17 周新达 0.18 1.74

18 肖利特 0.18 1.68

19 马利 0.18 1.67

20 周海平 0.18 1.67

21 何宏强 0.18 1.67

22 李淮海 0.16 1.55

23 夏曼芳 0.15 1.39

24 李庆明 0.14 1.33

25 杨文兴 0.13 1.20

26 曾绍群 0.12 1.18

27 李胜周 0.1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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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8 周焕 0.11 1.08

29 赵科 0.11 1.08

30 胡敬虎 0.11 1.04

31 唐亮 0.11 1.04

32 都伟 0.09 0.83

33 梅源源 0.09 0.83

34 朱俊生 0.07 0.69

35 袁霞林 0.07 0.69

36 王浩然 0.07 0.69

37 胡锤 0.05 0.52

38 张华 0.05 0.50

39 高翠娟 0.04 0.35

40 肖朋 0.04 0.35

合计: 10.50 1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东蓝海华腾投资、蓝海中腾投资股权结构上

述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 160,415,751.22 元、213,418,916.64 元和 204,725,355.92 元,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158,758,867.09 元、211,477,625.92 元和 202,104,404.03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97%、99.09%和 98.72%,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均主要

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新增两项专利权,具体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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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专利

专利名称 证书编号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一种具有位置

实用 ZL20142007

1 第 3795731 号

处理功能的专 新型 2014.2.20 自主研发取得

4400.2

业起重变频器

2 一种 IGBT 驱 实用 第 3984200 号 ZL20142030

2014.6.6 自主研发取得

动保护电路 新型 1576.7

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专利证书及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验,发行人合法

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分销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的《V&T 系列变

频器分销协议书》如下:

签订时间 分销商名称 分销区域 最低采购支付货款额

1 2015 年 1 月 沈阳晟博瑞机电设备有限

东北区域 880 万

8日 公司

2 2015 年 1 月 泉州市创亿自动化设备有

福建区域 700 万

30 日 限公司

2.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销

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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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号 (万元)

2014 年 7 东莞市富利环保

1 1769L20140722A-00 伺服驱动器 103.51

月 22 日 有限公司

2015 年 2 重庆五洲龙新能 电动汽车电机

2 0023Z20150206A-00 315.00

月6日 源汽车有限公司 控制器

2014 年 11 南京越博汽车电 电动汽车电机

3 0025Y20141120A-00 825.00

月 20 日 子有限公司 控制器

3、采购订单

发行人根据具体的生产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采购订单如下: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万元)

2015 年 2 月 2 上海吉电 电子技术有

POS150202001 模块 106.06

日 限公司

(二)其他重要合同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2013 年 2 月 7 日,蓝海华腾电气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及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坐落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同盛路以东,集银路以北,面积 12,987.247 平方米的

工业用地(宗地编号:T2012Y13-G)使用权,该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

3,740,327.00 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蓝海华腾电气

已全额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同时,上述出让合同还对开竣工时间、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土地开发建设与利

用的相关条款、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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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定。其中,开工时间约定在 2014 年 2 月 7 日前开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

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

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1‰的违约

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2013 年 2 月 7 日,蓝海华腾电气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

就 T2012Y13-G 号宗地相关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包括蓝海华腾电气的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国地税登记地址,宗地项目的用途,开竣工时间及固定资产投资

额,税收缴纳额等,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

2014 年 7 月 8 日和 2014 年 12 月 9 日,蓝海华腾电气分别收到厦门市国土

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出具的《关于责令限期动工的通知》,对蓝海华腾电

气按照《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共计 135,774 元的违约金,并要求蓝海华腾电气抓紧向有关部门

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相关手续,在 2014 年 12 月 7 日前动工建设并向该局报备,如

至 2015 年 2 月 7 日前仍未动工的,将按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蓝海华

腾电气已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和 2014 年 12 月 8 日缴纳了上述 135,774 元违约金。

蓝海华腾电气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取得 T2012Y13-G 号宗地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工建设。截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之日,蓝海华腾电气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尚有 19.5 万

元开工保证金。

2、土建工程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蓝海华腾电气已签订的与募投项目建设相

关的土建工程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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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签订时间 施工单位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

2015 年 1 月 13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879.80

程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

在纠纷或争议。蓝海华腾电气缴纳违约金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属

于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同安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政府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互联网检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大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1,055,457.95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2,508,348.12 元。上述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

款均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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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2015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三)监事会

201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

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率、税种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

税种、税率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发行人 12.5%、15% 17%、6% 5%

蓝海华腾电气 25% 17% 5%

经核查,发行人于2008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经深圳市南山区国

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备案〔2009〕137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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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同意发行人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为发行人第一个获利年度,故2012年度、2013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深国税南减免备案[2014]763》,发行人2014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先后有12.5%和15%两种。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确认以下财政补贴:

序号 内容 金额(元) 依据 年度

《关于 2011 年度科技型中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一

1 240,000.00 2014 年

创新基金资助 批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

发技[2011]62 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等关

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

2 576,000.00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3 年 2014 年

展专项资金

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深发改[2013]9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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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

市财政委关于下达 2013 年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3 1,000,000.00 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 2014 年

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

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中小字

[2013]85 号)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

4 个税手续费返还 271,183.14 2014 年

行办法》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获深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

5 10,000.00 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 2014 年

管理局无工伤奖励款

公室授予的“2013 年度工伤

预防先进单位”称号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 2014 年深圳市第二批

6 2,000.00 2014 年

专利资助费 专利申请资助周转金拨款

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

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

7 9,300.00 组团参加 2014 中国国际汽 2014 年

易会展会费补贴

车商品交易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国

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

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瑞华出具的《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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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

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

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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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东

经办律师:

胡宜

经办律师:

桂钢

年 月 日

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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