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德 恒(昆明)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刘革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
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2 月 26 日、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晏国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59,6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8.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59,60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 58.2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01 股,
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40,10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03%,其资格均合法
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1、《关于尚四清先生辞
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2、《关于钟静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3、
《关于付强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刘晓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职务》的议案;5、《关于杨晓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6、《关于凌鹤
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7、《关于罗坷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的议案;8、《关于张小川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9、《关于吴宁先
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10、《关于田真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蓝来富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12、《关于选举季苏亚女士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13、《关于选举张正成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14、《关于选举董广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5、《关于选举陈军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6、《关于选举黄伟民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关于选举赵燕女士为云南景谷林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8、《关于选举罗林先生为云
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关于选举马志
飞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20、
《关于选举李景堂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21、《关于晏国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22、《关于选
举盛军先生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共计
22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
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股东大会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刘 革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