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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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2016-01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黑体为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 1998 年 1

月 8 日至长期。

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原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4,322,747股,全部为普通股。所有股份均为流

通股,因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限售条件的,按照相关规

定和股东承诺进行流通安排。

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4,322,747股,全部为普通股。所有股份均为

流通股,因发行股票等涉及限售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进行流通安

排。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文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网络方

式的,将提供网络及其他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拟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2、原文为:

2、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连

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推荐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拟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2、因发行股票等原因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连

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推荐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五、第一百零六条原文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拟修订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六、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

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

财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

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上述“资产租赁”不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各类租赁业务。

并加一条:

(二)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抵质押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总资产 5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条款顺延。

七、第一百一十六条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送达或传真;

通知时限为:3-5 天。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时限为:3-5 天。

八、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十)条款 经理根据董事会制授权,行使以下权限

第 4 条原文为:

(十)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以下权限:

3、根据需要,决定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用于相关金融机

构的贷款抵押,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在单笔 1 亿元额度内(含 1 亿元),

决定对公司贷款事项,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60%(含抵押贷款),且公

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根据需要,在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额度内,决定对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 7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的担保事项,担保余额(按投资比例计

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且不超过总资产的 25%;对公司单个控股子公司

(含孙公司)的担保余额(按投资比例计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5%。

以上授权,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

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

拟修订为:

(十)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以下权限:

3、根据需要,在单笔 1 亿元额度内(含 1 亿元),决定对公司融资事项,

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60%(含抵质押融资),且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中向相关金融机构的抵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45%。

4、根据需要,在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额度内,决定对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 7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的担保事项,担保余额(按投资比例计

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且不超过总资产的 25%;对公司单个控股子公司

(含孙公司)的担保余额(按投资比例计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5%。

以上授权,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

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不包括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

公司下属租赁公司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

年度股东大会对控股子(含孙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另有授权额度的,按股

东大会通过的该年度担保计划相关额度执行。

九、第一百六十五条原文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十、第一百六十六条原文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十一、第一百六十七条原文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需获得对方

以短信、电话等方式确认的送达信息;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十二、第一百六十九条原文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以上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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