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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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6-18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15 号) 以下简称“《问

询函》”)的要求,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脑”)、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公司”或“本公司”)、双

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落实,现对《问询函》

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预案相同。

一、关于交易方案

1、请你公司根据长城电脑、长城信息、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原电子”)、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所拥

有的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换股吸收合并注销长城信息法人

资格以及中原电子、圣非凡注入上市公司对上述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的具体影响。

如涉及由长城电脑承继及承接的,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和专利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不能由长城电脑承继及承接的,结合合并后公司的业务说

明具体影响并做出风险提示。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换股吸收合并注销长城信息法人资格以及中原电子、圣非凡注入上市公司

对相关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的具体影响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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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一)长城信息

1、业务资质、许可

已在预案“第二章本次交易合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之“二、长城信息/(九)业

务资质或经营许可”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长城信息系控股型公司,母公司不持有军工业务资质或许可。其业务经营主

要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开展。长城信息旗下各子公司拥有独立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

各子公司开展业务无需依赖长城信息母公司之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因此,本次合

并涉及长城信息母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子公司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

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原有非军工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不

需要发生变更。

长城电脑不再承继及重新办理长城信息母公司的资质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 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的规定,自 2015 年 2 月

24 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因软件企业认定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

长城信息注销主体资格后,存续主体长城电脑将不再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

变更手续,而不再承继该项资质。

长城信息所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

质证书(安全开发类一级)》属于行业资质认证,合并完成后的存续主体需按照中国

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要求重新办理资质认定。

长城信息所持《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属于行业资质认证,

合并完成后的存续主体需按照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的要求重新办理资质认定。

长城信息母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收入占合并口径 80%左右,

且长城信息母公司开展业务对上述业务资质、许可不存在重大依赖。根据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定位,因长城信息注销不能承继的业务资质、许可,需重新办理

的业务资质、许可等事项不会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2、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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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预案“第二章本次交易合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之“二、长城信息/(六)主

要资产情况/5、专利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长城信息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260

余项授权专利。长城信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全光纤传感探头绕制装置及绕制方

法等 186 项授权专利,其中 183 项授权专利为长城信息自有或与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共有,3 项为长城信息与中电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信息安

全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下属全资子公司)共有,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

利受限情形。

本次合并涉及长城信息母公司法人资格注销,长城信息子公司原有专利不需要

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修订)》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相关指引,申请人因合并办理专利权变更请求的,可凭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鉴于长城信息共

有专利均为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共有,或与中国电子控制的子公司共有,如未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就该等共有专利的变更手续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存续方长城

电脑取得该等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长城信息在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后,由存续方

长城电脑承继长城信息母公司专利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中原电子、圣非凡

本次交易中原电子和圣非凡均为 100%股权全部注入长城电脑,军工相关业务资

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其原有非军工相关

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不需要发生变更。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六)主要

资产情况/3、知识产权情况/(1)专利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原电子为 100%

股权全部注入长城电脑,其原有专利不需要发生变更。”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七)主要

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1、业务资质与许可”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原电子为 100%股权全部注入长城电脑,军工相关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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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其原有非军工相关业

务资质与许可不需要发生变更。”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六)主要资

产情况/3、无形资产/(1)专利”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圣非凡为 100%股权全部注

入长城电脑,其原有专利不需要发生变更。”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七)主要业

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1、业务资质与许可”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圣非凡为 100%股权全部注入长城电脑,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

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其原有非军工相关业务

资质与许可不需要发生变更。”

二、风险提示

已在预案“第八章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补

充披露“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承继和承接的风险”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

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长城信息的子公司、中原电子、圣非凡所拥有的非军工相关

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要发生任何变更。长城信息母

公司专利可由长城电脑承继,其业务资质、许可不能承继或需要重新办理,重新办

理的存在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的风险。但该等业务资质、许可对应的业务规模

较小,且长城信息母公司对该等业务资质、许可不存在严重依赖,因此不能承继、

需重新办理的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不会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

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长城信息子公司、中原电子、圣非凡原有非军工相关业

务资质、许可和专利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要发生任何变更。长城信息母公

司拥有的专利可由长城电脑承继;拥有的业务资质、许可不能承继或需要重新办理

的事项,不会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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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

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长城信息子公司原有非军工相关业务资质、许可和专利

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要发生任何变更。长城信息母公司拥有的专利可由长

城电脑承继;拥有的业务资质、许可不能承继或需要重新办理的事项,不会对合并

后公司的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一)金杜律师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合并完成后,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外,长城信息母公司拥有的相应业

务资质和许可需由存续主体长城电脑重新办理,因此存在长城电脑届时无法重新办

理或无法及时重新办理该等资质的风险。但因该等业务资质所涉及的业务规模较小

(长城信息母公司全部业务收入占合并口径 20%左右),上述风险不会对存续主体长

城电脑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长城信息各子公司独立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不涉及由

长城电脑承继的情形。

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方长城电脑办理承继长城信息专利并办理专利权变更手

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原电子、圣非凡的业务资质、许可及专利不涉及由长城电

脑承继的情形。

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

长城信息各子公司、中原电子及其各子公司以及圣非凡持有的非军工相关业务资质、

许可及专利不会发生变更。

(二)启元律师

经核查,启元律师认为:

本次换股合并完成后,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外,长城信息母公司拥有的相

应业务资质和许可需由合并后公司重新办理,因此存在合并后公司届时无法重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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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无法及时重新办理该等资质的风险。但因该等业务资质所涉及的业务规模较小

(长城信息母公司全部业务收入占合并口径 20%左右),上述风险不会对合并后公司

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长城信息各子公司独立拥有的业务资质和许可不涉及由合并后

公司承继的情形。

合并后公司办理承继长城信息专利并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和许可将根据要求和规定向主管机关正常履行办理报审手续,

长城信息各子公司持有的非军工相关业务资质、许可及专利不会发生变更。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后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长城信息注销法人资格后是

否会申请退市,如是,请补充披露退市的具体方案、预计所需时间,是否存在潜在

纠纷及法律障碍。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交易后的安排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补充披露如下:

“(十七)交易后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因被吸收合并、

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据此,就

本次交易,长城信息将在取得相关批复后以被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

被注销方式主动终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长城信息退市的具体方案

(1)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后,长城信息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终

止上市方案;

(2)长城信息将根据终止上市方案及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

终止上市的申请;

(3)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受理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后,长城信息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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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情况并提示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4)长城信息根据本次交易的最终方案实施换股合并;

(5)长城信息将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

因有权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本次交易方案提出任何要求而导致本次交易

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长城信息的最终终止上市方案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方案确定,届时长城信息会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

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预计所需时间

预计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之日起,上述终止上市方案实施需 1-3

个月,最终实施所需时间将根据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换股合并方案

实施进展决定,并且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同意长城信息股票终止上市决

定所确定的终止上市日期为准。

3、不存在潜在纠纷及法律障碍

为充分保护长城信息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合并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

长城信息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

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长城信息与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所需批准,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及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后,长城信息退市安排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所需批准,并履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后,长城信息退市安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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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所需批准,并履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后,长城信息退市安排不

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一)金杜律师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所需批准,并履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后,长城信息退市安排不

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启元律师

经核查,启元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所需批准,并履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后,长城信息退市安排不

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

务或担保的期限,如无法按时履约,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三)债务处理”

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长城电脑及长城信息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债权人通知工作,并

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后及时发出债权人通知并披露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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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据债权人通知及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长城电脑及长城信息将在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部门核准或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

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长城电脑及长城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意愿和偿债能力,就合并

事项将积极开展债权人通知工作,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积极履行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义务。”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上述与债权人通知及保护债权人

利益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上述与债权人通知及保护债权人

利益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一)金杜律师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上述与债权人通知及保护债权人

利益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启元律师

经核查,启元律师认为,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上述与债权人通知及保护债权人

利益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是否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吸收

合并涉及的人员安置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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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二)员工安置”

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换股吸收合并,长城电脑和长城信息均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程

序,因合并完成后,长城信息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因此长城信息职工代表大会需要

对人员安置情况进行审议。

长城电脑、长城信息均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长城信息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人员安置事项(投票通过率 97.59%)。”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合并双方已就相关事项分别履行了职工代表

大会程序,长城信息作为被合并方,已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人员安置事项。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本次交易合并双方已就相关事项分别履行了职工代表

大会程序,长城信息作为被合并方,已审议通过本次合并涉及的人员安置事项。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一)金杜律师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合并完成后,长城信息法人主体资格注销,因此

长城信息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对人员安置情况进行审议。长城电脑、长城信息已就合

并事项分别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程序,长城信息作为被合并方,已审议通过本次合

并涉及的人员安置事项。

(二)启元律师

经核查,启元律师认为,本次换股合并完成后,长城信息法人主体资格注销,

因此长城信息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对人员安置情况进行审议。长城电脑、长城信息已

就换股合并事项分别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程序,长城信息作为被合并方,已审议通

过本次合并涉及的人员安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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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26 号准则》”)第七条(四)规定,补充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的情

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相关规定,补

充披露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具体原因及论证过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26号准则》第七条(四)规定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预案“第二章本次交易合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之“一、长城电脑/(四)长

城电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2、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自

上市以来,长城电脑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已在预案“第二章”之“二、长城信息/(四)长城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2、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自上市以来,长城信息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具体原因及论证过程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事项的认定/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借壳上市)”

和“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八)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借壳上市)”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本次重组前,长城电脑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最终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重组完成后,长城电脑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电子,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

委。

2006 年,为深化国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厅改革[2006]65 号《关于中

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的合并工作实施问题的复函》,

同意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重组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长

城电脑上市时隶属于中央企业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因此长城电脑控制权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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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

因此长城电脑控制权始终未发生变化。因此,长城电脑不存在“自控制权发生

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的”之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涉及消除特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工领域)

竞争、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形,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不能被有关部

门审批通过的风险,如有,进行风险提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

本次重组已经国防科工局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需要向商务部递交经营者集中

申报并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方案后履行申报程序,除此之外,就消除特定

领域竞争、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相关有权机关审批。

已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二、审批风险”和“第八章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

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三)审批风险”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本次重组已经国防科工局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需要向商务部递交经营者集

中申报并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方案后履行申报程序,除此之外,就消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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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领域竞争、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相关有权机关审批。”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重组已获得国防科工局原则性同意,需要向商务

部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除此之外,就消除特定领域竞争、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相关有权机关审批。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本次重组已获得国防科工局原则性同意,需要向商务

部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除此之外,就消除特定领域竞争、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相关有权机关审批。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7、请你公司进一步明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的条件,

如明确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哪些议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为有权股东,以及无权主张现

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的股东的具体情形和条件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的条件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情况”和

“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四)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安排”进一步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1、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安排

(1)为充分保护长城电脑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合并过程中将由收购请求权提供

方向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将在长城电脑审议本次

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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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长城电脑而言,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需满足下述全部条件:

①在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任一子议案时投出有

效反对票(不包括在长城电脑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任一

子议案时均未投出有效反对票,但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方案或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任一子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②持

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③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日以按

不超过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数进行有效申报登记。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

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

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

的收购请求权申报均为无效。

(3)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日,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有权以 13.04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以书面形式申报收购请求权,但下述异

议股东除外:①向长城电脑承诺放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②其他依法

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长城电脑股东。对于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

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

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

在长城电脑审议本次合并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期间,

长城电脑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购请求权价

格将作相应调整。

触发换股合并调价机制的,则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价格将调整为根

据换股合并调价机制调整后的长城电脑换股价格。

(4)在《换股合并协议》生效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受让成功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长城电脑股份,并按照《换股合

并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5)如果本次合并方案未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因其他原因致本次合

并方案最终不能实施,则长城电脑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求权。

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长城电脑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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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安排

(1)为充分保护长城信息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合并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

方向长城信息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在长城信息审议本

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确定。

(2)就长城信息而言,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需满足下述全部条件:

①在长城信息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任一子议案时投出有

效反对票(不包括在长城信息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换股合并方案的任一

子议案时均未投出有效反对票,但对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任一子议

案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②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

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日以按不超过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数进行有效申

报登记。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权,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在有效申报期外进行的现金选择权申报均为无效。

(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日,长城信息的异议股东有权以 24.09 元/股的价格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以书面形式申报现金选择权。但下述

异议股东除外:①向长城信息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长城信息股东;②其他依

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长城信息股东。对于长城信息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

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

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在长城信息审议本次合并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

长城信息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现金选择权价

格将作相应调整。

触发换股合并调价机制的,则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4)在《换股合并协议》生效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长城信息股份,并按照《换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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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并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5)如果本次合并方案未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因其他原因致本次合

并方案最终不能实施,则长城信息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

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长城信息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

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相关设置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规定。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现金选择权、收购请求权相关设置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规定。

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

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 1.65 亿债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其他第三人

权利,或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债权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三、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债权

(一)基本情况

中国电子拔给长城电脑的国拨资金项目情况如下:

CEC 拨款 资金来源 金额 长城电脑

序号 项目名称 到账时间

文号 文号 (万元) 账务处理

1 太阳能和云计算技术研 中电财 财企 10,000 2012 年 3 专项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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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与产业化项目 [2011]614 号 [2011]333 号 月9日 款

云计算安全研发及服务 中电财 财企 2013 年 5 专项应付

2 4,500

平台建设项目 [2013]191 号 [2012]443 号 月6日 款

基于可信计算的高等级

中电财 财企 2014 年 5 专项应付

3 安全防护系统与产业化 2,000

[2014]242 号 [2013]436 号 月 29 日 款

项目

合计 16,500

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 1.65 亿债权均具有明确的资金来

源,长城电脑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国拨资金的相关规定,会计师已出具信会师

报字[2015]第 711652 号《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项目投资补助的专项审核报

告》确认。

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 1.65 亿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

其他第三人权利,或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 1.65 亿债权均具有明确

的资金来源,长城电脑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国拨资金的相关规定,会计师已出

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652 号《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项目投资补助的专

项审核报告》确认。海通证券认为,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

1.65 亿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第三人权利,或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债权的形成原因、

财务报表列示的会计科目及其账面价值,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本次确权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

回复:

关于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债权的说明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三、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

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形成的债权”补充披露如下:

“(二)相关说明

中国电子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对长城电脑债权 1.65 亿元是国家财政部根据相关规

定将资金拨付至中国电子并通过中国电子拨付至长城电脑所形成,属于国拨资金(国

家财政拨付的资金)。财务报表列示的会计科目为负债项下的专项应付款,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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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值为 1.65 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等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

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

的和解协议。

中国电子对长城电脑因国有资本金确权形成的 1.65 亿元的债权属于国拨资金,

不存在债权人相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可转为股权。

中国电子拔给长城电脑的国拨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审验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专项资金在重组完成后,将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1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是否包括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如

包括,须明确其不参与询价过程,且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

回复: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3)配套募集资金对象”和“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三)

本次发行股份情况/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3)配套募集资金对象”中补充和修订

披露如下:

“本次交易长城电脑拟通过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将采用询价的方式,长城电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参与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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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调价机制

1、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对换股价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价格均设置了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价格调整方案限定调价次数、是否充分

考虑对等机制。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设置调整方案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

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要求,设置了本次交易换

股价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案。换

股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公司将严格根据规定的调价次数对二者

发行价格同步一致调整;募集配套资金发行采用询价的方式,与换股合并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是两次发行,公司将严格根据规定的调价次数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进行

调整,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的调整为前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根

据长城电脑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

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在充分考虑了对等机制的前提下,

长城信息的换股价格根据长城信息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与长城电脑同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

整后确定。长城信息与长城电脑的换股比例=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长城信息的换股价

格,即 0.5413:1。长城信息和长城电脑的换股比例充分考虑了对等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长城电脑设定了换股价格调整方案并

根据方案调价。根据换股比例,长城信息的价格为长城电脑的价格/换股比例。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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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信息和长城电脑的换股比例充分考虑了对等机制,因此以这种方式调价,也充分体

现了对等机制。

上市公司停牌期间 A 股市场经历了较大的波动,复牌后面临股价下跌的风险。

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给交易带来的不利影

响,而通常都是在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的情形下会产生交易违约风险。因此,本次交

易的调价机制仅以大盘或行业指数下跌作为触发条件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重组方案中调价机制主要考虑了 2014 年下半年以来 A 股二级市场的剧烈

波动及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的股价情况,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

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调价机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二、补充披露内容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4、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和“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4、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补充披露:“公司将严格根据规定的调价次数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补充披露如下:

“(十八)关于方案的其他说明

长城信息和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分别根据其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

定,充分考虑了对等机制,由此计算的换股比例遵循了对等机制,因此换股价格调整

方案也充分体现了对等机制。”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等机制。

(二)华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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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等机制。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换股价格设置调整方案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换股价格调整方案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因此长城电脑

采用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作为其换股价格

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因此本次交易引入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触发调价机制的,

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长城电脑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90%。

换股合并相当于长城电脑向长城信息全部股东增发新股购买其持有的长城信息

全部资产及负债,因此换股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引入发行价格

调价机制的同时应引入长城电脑换股价格的调价机制,且二者应具有一致性。

二、补充披露内容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七)关于方案的

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1、换股价格调整方案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换股合并相当于长城电脑向长城信息全部股东增发新股购买其持有的长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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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全部资产及负债,因此换股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引入发行价格

调价机制的同时应引入长城电脑换股价格的调价机制,且二者应具有一致性。”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换股价格设置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换股价格设置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预案显示,触发换股合并调价机制的,长城电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价格

将调整为根据换股合并调价机制调整后的长城电脑换股价格;触发换股合并调价机

制的,长城信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涉嫌侵

害异议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城信息和长城电脑的

换股价格分别根据其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并且由此计算的换股

比例遵循了对等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

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

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换股合

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因此换股价格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换股价格

调整方案也充分体现了对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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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换股合并将由相关方提供收购请

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本次交易换股合并的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对价分别与长城

电脑、长城信息的换股价格一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对价的随换股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而调整具有合理性,不

存在涉嫌侵害异议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内容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七)关于方案的

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3、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换股合并的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对价分别与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

和长城信息的换股价格一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

权对价的随换股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而调整具有合理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该设置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不存在涉嫌侵害异议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涉嫌侵害异议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涉嫌侵害异议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换股比例不因换股价格调整而调整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涉

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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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一、换股比例不因换股价格调整而调整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换股合并相当

于长城电脑向长城信息全部股东增发新股购买其持有的长城信息全部资产及负债,

换股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因此对换股价格也设定了调整方案,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同步一致调整,但换股比例不变,即换股数量不变,

其合理性如下:

长城电脑、长城信息换股价格选取定价基准日前各自 120 个交易日相应股票交

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并充分考虑了

全体股东的利益。

长城信息和长城电脑的换股价格分别根据其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

定,是综合考虑了对等机制等各种因素,由此计算的换股比例遵循了对等机制,具

有合理性。不存在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换股比例不变表明长城电脑因合并长城信息所增发 A 股股票数量不变(因除权

除息等因素调整的除外)。若换股比例可调整,复牌后,无法预料股票价格的各类波

动以及可能的投机行为,可能导致换股比例大幅上升或下降,从而长城电脑因合并

长城信息所增发 A 股股票数量大幅增加或减少,无法保证对合并双方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

二、补充披露内容

已在预案“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七)关于方案的

其他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2、换股比例不因换股价格调整而调整的合理性

换股比例的计算符合相关规定,遵循了对等机制,换股比例不变综合考虑了预

防投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因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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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换股比例不因换股价格调整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换股比例不因换股价格调整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预案显示,换股合并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案基本

相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同步调整,

调整后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进一步说明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换股合并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具有一致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换股合并相当于长城电脑向长城信息全部股东增发新股购买其持有的长城信息

全部资产及负债,因此换股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同次发行,长城电脑换股

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应该具有一致性。如果触发调整机制,换股合

并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会同步一致调整。

二、补充披露内容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4、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和“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4、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补充披露:“公司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同步一

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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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长城电脑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同

步一致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华融证券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长城电脑换股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同

步一致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置出资产

1、预案显示,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捷科技”)24.32%股权以估值

报告预估结果作为相关决策参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估值报告采用的估值方法、估

值过程、估值金额,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应股权市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冠捷科技的估值情况

已在预案“第四章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一、冠捷科技基本情况”补充披

露如下

“(八)置出资产估值情况

1、估值方法选择

估值主要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历史交易价格、可比公司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

交易价格合理性分析,具体各估值方法运用情况如下:

(1)现金流折现法为基于未来预测的估值方法。本次交易对象为上市公司,在

交易完成之前,受上市监管及商业保密限制不能提供更为详细的财务资料及未来盈

利及现金流预测。此外,由于本次交易的对象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布未来盈

利及现金流预测可能会引起股价异动,增加本次交易成功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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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易对象未进行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因缺乏相关的可靠的财务预测数据,本次交易无

法使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值分析。

(2)估值对象为香港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二级市场已经形成历史交易价格,故

市场价格也是衡量本次交易定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近些年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冠

捷科技盈利能力较弱,但考虑到未来冠捷科技所处行业的前景及其行业地位等因素,

采用历史交易价格法明显低估了估值对象的价值,市场股价未能很好反映其价值。

(3)估值所用成本法主要依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冠捷科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方法通过企业财会报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来呈现出企

业的现时市场价值,但考虑到冠捷科技属于重资产型企业,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各类

贬值不易估算,因此成本法估值结果适用性有限。

(4)基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情况,结合上述分析,考虑的冠捷科技最近一年

一期净利润为负数,因此,采用可比公司市净率法进行估值较为合适。

2、估值过程及金额

在 H 股市场,本次交易的可比公司为主要从事电脑及周边器材的 H 股上市公司。

具体选取标准如下:(1)主要从事电脑及周边器材的 H 股上市公司,优先选取业务

涉及液晶屏幕的企业;(2)剔除市值高于 100 亿;(3)从业务、产品应用等多角度

挑选与冠捷科技可比公司。基于上述标准,选出 H 股 8 家可比上市企业,可比公司

的市净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5年市净率 2014年市净率

序号 代码 简称 主营业务

(倍数) (倍数)

制造及销售液晶体显示器产品及电

1 00710 精电 0.91 1.00

子消费产品

生产及销售笔记本型电脑外壳及手

2 02308 研祥智能 0.94 0.96

持装备外壳业务

设计、制造及销售液晶显示器及有关

3 01050 嘉利国际 0.97 1.01

产品

研究、开发、制造及分销特种计算机

4 00465 富通科技 0.47 0.48

产品以及买卖电子产品及配件

制造及销售五金及塑胶产品,磁带解

5 01263 栢能集团 0.37 0.35 码器、镭射打印机、多功能传真机、

医疗产品及其他电脑周边产品

提供企业资讯科技基础架构产品、服

6 01079 松景科技 0.38 0.48

务及解决方案

设计、开发及制造图像显示卡;提供

7 00732 信利国际 0.74 0.77

电子生产服务,并制造其他电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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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产品

生产及销售优质电脑部件及消费电

8 03336 巨腾国际 0.64 0.64

子产品

平均值 0.68 0.71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注:2015年市净率=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2015年半年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2014年市净率=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2014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按照可比公司市净率法(采用的市净率区间为 0.68-0.71)确定的估值对象的合

理价值区间为 15 亿元-17 亿元。

3、与账面值有差异的原因

考虑到冠捷科技属于重资产型企业,相关固定资产较账面值存在一定的贬值;

因此,在保护中小股东、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同时满足国有资产监管要

求,长城电脑和中国电子在高于市值、低于账面值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了冠捷科技

24.32%股权作价 159,726.00 万元。”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作价 159,726.00 万元是由长城电脑和中国电子协商

确认,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其相关决策参考。海通证券认为,该估值报告出具过程基

于客观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估值方法选择,在估值方法选择的基础上履行了必要的

估值程序,得出了相应的估值金额。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国电子受让冠捷科技部分股权的行为是否触及境外上市

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会因受到限制而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

已在预案“第四章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一、冠捷科技基本情况”中补充

披露如下:

“(九)中国电子受让冠捷科技部分股权不触及境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项

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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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本次交易前后,中国电子直接及通过下属控股公司间接拥有权益的冠捷科技的

股份总数不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电子 46,680,000 1.99% 617,130,000 26.31%

华电有限公司 251,958,647 10.74% 251,958,647 10.74%

长城电脑 570,450,000 24.32% -- --

合计 869,088,647 37.05% 869,088,647 37.05%

本次交易前,中国电子为冠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中国电子仍将

为冠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冠捷科技为香港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长城电脑将所持冠捷科技 24.32%股权

置出给中国电子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调整,未导致中国电子在冠捷科技的权益发生变

化,不触及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项下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不

存在影响重组实施的限制。”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中国电子受让冠捷科技部分股权的行为不会

因受到限制而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3、请你公司以图表列示方式补充披露冠捷科技的产权控制关系。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冠捷科技产权控制关系

已在预案“第四章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一、冠捷科技基本情况/(二)产

权控制关系/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冠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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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

100% 15%

有限公司

85%

中国电子进出口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

100% 53.92%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

华电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0.74% 1.99% 24.32%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冠捷科技产权控制关系清晰。

四、关于置入资产

1、预案显示,对中原电子纳入评估范围的 7 家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

进行整体评估,经评估师分析后选择合理的评估结果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7 家子公司采用上述方法评估的估值结果、两种方法评

估差异原因以及如何确定最终估值结果。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原电子纳入评估范围的 7 家子公司的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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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十

三)中原电子的预估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5、长期股权投资预估情况

单位:万元

收益法预估 资产基础法 差异率 选取评 增值率

序号 子公司 净资产账面价值 预估增值

价值 预估价值 (%) 估方法 (%)

武汉中元通信股

1 191,834.17 294,338.50 228,441.23 22.39 收益法 102,504.33 53.43

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电通信有

2 511.21 8,079.90 599.42 92.58 收益法 7,568.69 1480.55

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新能源

资产基

3 (武汉)研究院有 1,923.82 - 3,648.42 - 1,724.60 89.64

础法

限责任公司

武汉瀚兴日月电

4 2,546.96 9,499.81 4,570.24 51.89 收益法 6,952.85 272.99

源有限公司

武汉中原长江科

5 -656.04 8,691.66 1,007.91 89.62 收益法 9,347.70 1424.86

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长光电源有 资产基

6 8,464.82 7,803.73 11,659.76 49.41 3,194.94 37.74

限公司 础法

武汉中原电子信

7 8,286.60 10,951.49 10,890.48 0.56 收益法 2,664.89 32.16

息有限公司

(1)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94,338.50 万

元,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28,441.23 万元,两者相差 65,897.27

万元,差异率为 22.39%。

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

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中对于被评估企业可确指无形资产难以逐项辨认评估作价,

也未包括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基础法结果仅能反映中元股份评估基准日时点的静

态价值,对于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的增长则无法在其预估结果中合理体现,资产基

础法不能很好的体现企业整体价值。

中元股份主要从事通信、计算机应用领域相关系统和设备设计、开发、生产和

服务等业务,在国防建设领域通过了军工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家二级保密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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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良好声誉,并

建立稳定的客户资源,成为行业内领先的企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能

力较强。中元股份属高新技术企业,采用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预估,是从预期

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企业的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预估结果是基于被

评估单位的规模变化、利润增长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价值观念,收益法预估结果更为合理。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即

294,338.50 万元。

(2)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8,079.90 万元,

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99.42 万元,两者相差 7480.48 万元,差

异率为 92.58%。

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

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中对于被评估企业可确指无形资产难以逐项辨认评估作价,

也未包括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基础法结果仅能反映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评

估基准日时点的静态价值,对于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的增长则无法在其预估结果中

合理体现,资产基础法不能很好的体现企业整体价值。

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通信等业务,在国防建设领域已经取得良

好声誉,并建立稳定的客户资源,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能力较强。采用

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预估,是从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企业的价值是

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预估结果是基于被评估单位的规模变化、利润增长情况及未

来现金流量的大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收益法预估结果更为合理。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从通信领域规划发展方向来看,武汉中电

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是我国军品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未来营业收入

将持续增长。在与中元股份协作基础上,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协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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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应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预计 2016-2020 年收入及利润将呈现高速增长。综上,武

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未来收益情况良好,故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差异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中电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即

8,079.90 万元。

(3)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经

营范围为新能源、化学电源及各类配套系统与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产品生

产及销售。截止评估基准日,新能源研究院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未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年度的经营收益无法正常预测,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进行预估。

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 3,648.42 万元,预估增值 1,724.60 万元,预估增值率 89.64%。预估增值

的主要原因系其持有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62%的股权预估增值,中元股份

0.62%股权账面价值 100.00 万元,预估价值 1,824.90 万元,预估增值 1,724.90 万

元。

(4)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

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499.81 万元,

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570.24 万元,两者相差 4,929.57 万元,

差异率为 51.89%。

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

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中对于被评估企业可确指无形资产难以逐项辨认评估作价,

也未包括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基础法结果仅能反映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评

估基准日时点的静态价值,对于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的增长则无法在其预估结果中

合理体现。

采用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预估,是从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预估

结果是基于被评估单位的收入规模变化、利润增长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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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收益法预估结果更为合理。

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的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等业务。

盈利预测期间,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预计将与水、电、热表龙头企业形成稳

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其民用锂一次电池产品占有率将有所提高。同时,武汉瀚兴日

月电源有限公司拟与中元股份合作,积极向军用市场拓展。综上,武汉瀚兴日月电

源有限公司未来收益情况良好,故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差异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即

9,499.81 万元。

(5)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8,691.66

万元,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07.91 万元,两者相差 7,683.75

万元,差异率为 88.40%。

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

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中对于被评估企业可确指无形资产难以逐项辨认评估作价,

也未包括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基础法结果仅能反映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评估基准日时点的静态价值,对于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的增长则无法在其预估结

果中合理体现。

采用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预估,是从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预估

结果是基于被评估单位的收入规模变化、利润增长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符

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收益法预估结果更为合理。

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的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等

业务,在国防建设领域通过了军工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家二级保密资格认证,与

国内部队、军事工厂、军工科研院所建立了良好的长期供需关系。盈利预测期间,

在锂一次电池方面,预计水中兵器电池(产品)行业前景较好,由于武汉中原长江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其市场占有率将稳步增长;在锂二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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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池方面,其机载电池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瞄准机载、救生、灾备等特种领域市场,

成为相关产品的重要提供商。综上,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来收益情况

良好,故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差异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

即 8,691.66 万元。

(6)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

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803.73 万元,资

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1,659.76 万元,两者相差 3,856.03 万元,

差异率为 49.41%。

长光电源主要生产密封铅酸蓄电池,2015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下发财税〔2015〕16 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提出“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铅蓄电池按 4%

税率征收消费税。”本次评估暂未考虑该税收的影响,但如果上述规定按期执行,

将对长光电源未来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的预测产生较大偏差,故本次评估不采用

收益法预估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即

11,659.76 万元。

(7)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收益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951.49 万

元,资产基础法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890.48 万元,两者相差 61.01 万

元,差异率为 0.56%。

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

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中对于被评估企业可确指无形资产难以逐项辨认评估作价,

也未包括不可确指的商誉。资产基础法结果仅能反映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评

估基准日时点的静态价值,对于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的增长则无法在其预估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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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合理体现。

收益法预估是从企业未来整体的盈利能力角度考虑,反映的是企业各项资产的

综合获利能力。同时,对企业预期收益做出贡献的不仅仅包括财务报表上的各项资

产,还包括其他未在财务报表上体现的产品优势、技术研发优势、品牌优势、管理

团队优势等因素。

采用收益法对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预估,是从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

评价资产,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预估结果是基于被评估单位的规模变化、利润

增长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收益法预估结

果更为合理。

根据上述分析,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即

10,951.49 万元。”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中原电子的7家子公司的预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未采用收

益法评估的原因。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十

三)中原电子的预估情况/1、评估方法的选取”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评估对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采取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武

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密封铅酸蓄电池,财税〔2015〕16 号《关于对电池涂

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提出“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铅蓄电池按 4%税率征收消费税。”本次评估暂未考虑该税收的影

响,但如果上述规定按期执行,将对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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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能力的预测产生影响。由于 2016 年才开始实施上述规定,消费税征收对相关行业的

影响尚不明确,包括企业能否完全转嫁该部分成本、相关行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等,

评估师无法准确预测偏差影响大小,故本次评估采用基础资产法预估结果。

本次评估未对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仅采用资产基础法

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评估。主要原因是截止评估基准日,新能源研究院尚处于前期

研究阶段,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年度的经营收益无法正常预测,故本次评估

不采用收益法。

除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外,

其余 5 家子公司均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已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

行评估,中国电子新能源(武汉)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未采用收益法评估。

3、请你公司参照《26 号准则》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主要财务指标的内容,

补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冠捷科技、中原电子、圣非凡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值、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参照《26 号准则》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主要财务指标的内容补充披露情

(一)中原电子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五)

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420,124.64 383,968.55 286,2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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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负债合计 245,742.92 219,651.45 150,957.8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4,772.66 164,317.09 135,322.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24,341.33 118,221.73 94,376.73

资产负债率 58.49% 57.21% 52.73%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15,388.54 251,535.17 215,160.98

营业利润 15,714.13 23,448.44 15,005.36

利润总额 19,462.46 23,619.74 15,394.22

净利润 16,950.69 20,499.45 12,827.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2,861.24 15,302.04 9,421.79

净利润

毛利率 21.66% 25.03% 21.92%

每股收益(元) 0.93 1.11 0.74

注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每股收

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末股本

注 2:由于标的资产中原电子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存在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为更准确反映中原电子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中原电子财务报表为模

拟财务报表(不包含现金流量表),假设相关事项在报告期初已完成,因此主要财务数据中未包

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二)圣非凡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基本情况/(五)

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9,647.04 31,852.08 21,007.54

负债合计 19,271.49 21,401.11 12,784.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375.55 10,450.98 8,223.04

资产负债率 65.00% 67.19% 60.86%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339.80 16,003.67 13,017.40

营业利润 -590.97 3,528.76 2,018.07

利润总额 -661.20 3,508.41 2,200.51

净利润 -661.20 2,942.92 1,825.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8,614.99 2,012.85 4,407.20

量净额

毛利率 45.52% 35.63% 23.45%

每股收益(元) -0.15 0.98 0.61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每股收益

=净利润/期末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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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冠捷科技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已在预案“第四章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一、冠捷科技基本情况/(四)最

近两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3,979,480 3,901,010 3,879,228

负债合计 3,019,389 2,919,664 2,853,9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960,091 981,346 1,025,2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954,662 986,419 1,067,753

资产负债率 75.87% 74.84% 73.57%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4,892,882 7,376,489 7,642,643

营业利润 -57,787 -56,894 -174,944

利润总额 -38,625 -10,457 -62,834

净利润 -60,420 -36,094 -96,0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60,090 -7,083 -38,208

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3,475 81,363 54,145

量净额

毛利率 10.76% 11.23% 9.98%

每股收益(元) -0.26 -0.03 -0.16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末股本。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冠捷科技、中原电子、圣非凡的主要财务指标,已按

照《26 号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原电子及其子公司、圣非凡持有专利的有效期。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

(六)主要资产情况/3、知识产权情况/(1)专利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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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截止本预案出具日,中原电子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基本情况/(六)

主要资产情况/3、无形资产/(1)专利”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

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截止本预案出具日,圣非凡所拥有的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专

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海通证券认为,截至预案出具日,中原电子及其子公司、圣非凡所拥有

的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

5、预案显示,中原电子旗下长江科技有 1 项、中电信息有 2 项资质证书已过期,

目前证照尚在办理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证照的办理进展情况,相应成本及预

计办理完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逾期未能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原电子子公司资质证书

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取得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 AQBIIIQG(鄂)201600139 号《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三级企业)》,

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现已取得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 AQBⅢJX(鄂)20160086 号《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中电信息现已取得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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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5-4-00704-2015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

综上,长江科技及中电信息的上述资质证书的续期/换发程序均已办理完毕,已

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七)主

要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1、业务资质与许

可”进行了修订披露。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长江科技及中电信息的上述资质证书的续期/换发程序

均已办理完毕。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长江科技及中电信息的上述资质证书的续期/换发程序

均已办理完毕。

6、预案显示,中原电子拥有 7 家子公司,但仅披露 1 家下属子公司的详细信息。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其他 6 家下属企业是否构成占最近一期中原电子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性资产,如是,

请你公司参照《26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原电子的信息披露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

(八)主要子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中元股份是中原电子最重要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在规模方面,其资产总额

占中原电子合并口径 70%左右,净资产占中原电子合并口径 100%以上;在业绩方

面,其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占中原电子合并口径的 90%以上,是中原电子业绩的主

要来源;在业务方面,中元股份的军工电子业务是中原电子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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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因此,其余 6 家子公司不构成占中原电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

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中原电子的子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原则符合《26 号准则》

的规定。

7、预案显示,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中原电子与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就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终止事项达

成一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解决措施、预计解决时间、是否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

性障碍。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份代持事项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中原电子基本情况/

(八)主要子公司情况”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7、代持事项说明

(1)后续解决措施和期限

武汉开元科技、武汉工业国有投资均为武汉市地方国有企业,中国电子及中原

电子后续将继续就相关事项与该 2 家国有企业进行协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对协商过程中的进展信息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对本次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中,中原电子作价的资产范围里,中元股份股权仅有中原电子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其 76.34%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争议、纠纷、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等任何限制、阻滞或禁止

被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中原电子注入以致于不符合重组条件的情形,未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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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武汉开元科技、武汉工业国有投资代中原电子持有的 23.66%股权未纳入中原电

子作价,因此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未来整合后的上市公司业务不构成重大

影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中原电子与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工

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就武汉中元股份的股份代持终止事项达成一致对本次交易

方案不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律师认为,中原电子与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工

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就中元股份的股份代持终止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形不会对本

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8、预案显示,圣非凡近两年又一期财务指标波动较大,请你公司结合营业收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等指标变动情况、行业环境和交易标的的经营情况等因

素,补充披露上述财务指标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收益法预测的假设前提、本

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对此事项作特别风险提示。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圣非凡财务指标及评估事项的说明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基本情况/(十

三)圣非凡的预估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6、预估相关事项说明

(1)财务指标波动较大的原因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9 月,圣非凡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3,017.40 万

元、16,003.67 万元及 2,399.80 万元,圣非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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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1,871.00 万元、2,999.44 万元、-260.14 万元,2015 年 1-9 月财务指标波动较大的

主要原因系公司销售普遍采取项目验收后确认相关收入的会计政策,同时,公司的

主要客户为军队及船舶集团,重大合同在年中签订,并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项目验

收的比例较高,因此圣非凡第四季度收入规模通常高于全年平均水平。根据圣非凡

近三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显示,2013 年 1-9 月、2014 年 1-9 月、2015 年 1-9 月

圣非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2,501.47 万元、2,612.63 万元、2,399.80 万元,前三季

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20%,占比较为稳定。

(2)收益法预测的假设前提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假设如下:

①一般假设

A、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B、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

大变化;

C、除公众已知的外,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

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D、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

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E、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

职务;

F、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G、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特殊假设

A、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B、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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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C、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仍将保持目前的市场竞争优势;

D、假设被评估单位现有业务订单能如期实现,评估基准日后业务规模随行业发

展稳步增长,主营业务、产品结构以及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不会与预测发生较大

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市场环境等变化导致的资产规模、

构成以及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等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E、假设被评估单位所涉及的营业外收入--销项税退税额于下一年度收回。不考

虑未来可能由于相关部门对退税流程操作提前或滞后等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本次收入预测中,圣非凡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和行业情况预测,结合圣非凡目前

发展趋势分析,在以前年度经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未来市场需求分析和 2015

年第四季度、2016 及以后年度经营计划对 2015 年第四季度、2016 及以后年度营业

收入进行预测。圣非凡按收益法评估符合收益法预测的假设前提。

(3)置入标的资产圣非凡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重组涉及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合并,并注入优质军工企业中原电子、圣非

凡,同时置出不符合整合后公司定位要求且亏损的资产冠捷科技,整合后的公司,

将成为中国电子自主可控计算的重要载体,中国电子军民融合的信息安全重要平台。

作为本次置入标的资产之一的圣非凡,以军用通信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为核

心业务,主要从事水下与远程通信、危爆品拆解领域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

生产和服务,是我军水下通信、远程战略通信系统和装备的重要供应商,同时,为

部队提供水下特种通信技术体制及其主要通信装备,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在国防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随着军改的推进,中央将不断提高武器装备信息

化自动化建设的要求,提高军队实战效率及能力,未来对高新科技武器的需求将会

批量上升,为军工企业带来发展机遇。

根据圣非凡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圣非凡主

营业务收入为 13,017.40 万元、16,003.67 万元及 21,286.78 万元,分别较上年增长

22.94%、33.01%,净利润为 1,825.48 万元、2,942.92 万元、4,351.79 万元,分别

较上年增长 61.21%、47.87%。近三年,圣非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均呈现快速

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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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同时,根据中国电子与长城电脑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国电子保证本

次注入资产圣非凡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将不低于 2.2 亿元,具体的每年承诺净利润数将以第二

次董事会时另行签署的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为准。

综上,本次交易注入军工资产圣非凡,在考虑本次重组背景、标的公司核心竞

争力、盈利能力、业绩承诺、重组业务整合所带来的协同效益等因素后,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二、特别风险提示

已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八章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风险”中分别补充披露了“圣非凡盈利预测风险”:

“圣非凡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因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

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遇到的军工市场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产品研制技术风险、

购买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成本快速增加风险、技术骨干人员流失风险等,盈利预

测结果的实现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在现有生产经营环境和规模条件下,圣非凡盈利预测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9、圣非凡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但两种评估方法的估值结果

差异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估值差异的原因,说明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评估结

果的合理性,重组完成后是否存在商誉减值风险,并就置入资产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下估值结果差异较大作特别风险提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会、独立董事按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圣非凡估值事项的说明

已在预案“第五章 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基本情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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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三)圣非凡的预估情况/6、预估相关事项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4)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预估值差异较大的说明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

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

评估基本方法。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标的企业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不发达,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评

估。

通过对圣非凡的收益分析,该公司目前运行正常,发展前景良好,相关收益的

历史数据能够获取,未来收益能够进行合理预测,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圣非凡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全,能够通过采用各种方法

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种评估方法形成的估值差异原因主要为: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

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

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收

益法评估值较资产基础法评估高,主要原因如下:

①圣非凡属国防军工行业,目前,我国国防信息化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

时期,我国军事电子设备将面临大规模升级换代和自主可控的实现。2015 年中国国

防支出预算总额为 8,868.98 亿元,较 2014 年同期增加 10.1%,中国军费已连续 5

年呈两位数增长,其主要用于加强国防科研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尽管我国

国防费用持续增加,但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2014 年我国国防费用占 GDP

比重约为 1.3%,西方大多数国家都超过 2%,美国和俄罗斯更是超过 4%。未来我

国军费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军费中用于信息化装备采购的经费处于持续加大趋势。

②圣非凡以军用通信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为核心业务,主要从事水下与远程

通信、危爆品拆解领域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是我军水下通

信、远程战略通信系统和装备的重要供应商,为部队提供水下特种通信技术体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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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其主要通信装备,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③圣非凡经过十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才的培养,在专用通信领域积累

了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和经验。同时,圣非凡资产及业务拥有完善的运营体制、较

为稳定的产品需求,管理、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行业知识等均为圣非凡未来较强的

盈利能力提供了保证。

圣非凡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轻资产型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是从预期获利能力

的角度评价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的测算基础为圣非凡预期的收入规模增

长、利润增长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水平,较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结果更具有合

理性。

另外,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重组圣非凡因不属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不涉

及商誉及商誉减值风险问题。”

二、特别风险提示

已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八章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风险”中分别补充披露了“圣非凡收益法预评估值与资产基础法预评估

值差异较大的风险”:

“本次重组中,置入标的资产圣非凡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圣非凡报表账面净资产为 10,375.55 万元,资产

基础法下股东全部权益预估价值为 13,134.79 万元,预估增值率为 26.59%,收益法

下股东全部权益预估价值为 68,212.35 万元,预估增值率为 557.43%。资产基础法

与收益法预估值差异为 55,077.56 万元。

本次标的资产圣非凡预评估结果是在充分考虑了企业所拥有的资质许可、核心

技术、行业前景、公司的管理能力等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有影响的因素后,得出

的上述收益法预评估值。尽管评估师对标的资产圣非凡价值预评估的各项假设遵循

了谨慎性原则,但圣非凡收益法预评估值与资产基础法预评估值差异仍然较大,提

醒投资者充分关注该风险。”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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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圣非凡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及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四、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将于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时将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作为议案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按有关规定将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同时对评估机构或者

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10、预案显示,从 2011 年 1 月 1 日到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中国电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将其房产无偿租赁给圣非凡使用,并于 2014 年底

续签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2015 年 12 月系统公司将其持有的圣非凡全部股份无

偿划转给中国电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系统公司与中国电子是否存在产权控制关系

或关联关系,圣非凡与系统公司的房屋续租是否仍为无偿租赁,本次无偿划转是否

影响其房屋租赁关系的存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情况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具体情况/(六)

主要资产情况/4、租赁房屋”补充披露如下:

“(1)系统公司与中国电子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开信息,系统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电

子为系统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

(2)房屋续租是为无偿租赁

根据系统公司与圣非凡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以下简

称“续租协议”),系统公司继续将该等房产租赁给圣非凡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限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期限内圣非凡仅需就租赁房产支付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租金税费(以下合称“物

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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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3)无偿划转对租赁的影响

经核查,续租协议中并不存在限制圣非凡股东变更的条款,亦未约定圣非凡的

股权变更将导致协议无效,故本次无偿划转不影响其房屋租赁关系的存续。”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中国电子为系统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圣非凡与

系统公司的房屋续租为无偿租赁,本次无偿划转不影响其房屋租赁关系的存续。

五、关于业绩承诺

1、预案显示,如果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年度应相应顺

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若承诺年度顺延,业绩承诺金额是否会作相应调整。请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电子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国电子承诺,中原电

子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之和将不低于 5.7 亿元;圣非凡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将不低于 2.2 亿元。双方确认,上

述标的公司的具体每年的盈利预测数及中国电子的盈利承诺数将以经国务院国资委

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等为基础并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最终确定。经参考上述盈利预测利润,长城电

脑及中国电子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累计

实现净利润应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否则中国电子应按照协议规定对长城电脑予

以补偿。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年度应相应顺延。

根据上述内容,如果本次交易于 2016 年实施完成,则中国电子对应的利润补偿

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如果本次交易于 2017 年实施完成,则中国电

子对应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以此类推,若中原电子和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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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非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净利润承诺数,中国电子将相应承担

补偿责任。若发生顺延,中国电子所承诺的三年利润之和不会相应调整,该事项将

同时在第二次董事会时交易双方签署的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中

具体约定。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2、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和“第一章交易概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一)标的公司的利润补偿安

排/2、实现净利润的确定”补充和修订披露如下: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年度应相应顺延,但承诺年度

的盈利承诺数不变。”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承诺年度及承诺金额相关安排切实可

行。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置入资产进行评估时,置入资产预测的未

来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预测的净利润是否未扣除募集配

套资金使用所节约的资金成本,如是,披露其原因和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评估问题

中企华对中原电子 100%股权进行评估,对中原电子本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

估,对纳入评估范围的下属 7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 6 家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进行评估,其中 1 家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对于收益法评估,中企华在预测

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测的净利润未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所节约的资金成本。

中企华对圣非凡 100%股权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对于收

益法评估,中企华在预测圣非凡业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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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测的净利润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所节约的资金成本。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和“第一章交易概

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一)标的公司的利润补偿安排”补充和修订披

露如下:

“圣非凡 100%股权及中原电子主要资产评估结果系按照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

且以该等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的未来现金流未包含募

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预测的净利润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所节约的资金

成本。交易对方中国电子与长城电脑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标的公司在本次

重组实施完毕后的当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承诺,具体安排如

下:”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预测的未来现金

流未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预测的净利润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所

节约的资金成本。

3、预案显示,圣非凡的业绩承诺与过去两年及一期的实际业绩差异较大,请你

公司结合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开展情况(例如对于新业务的开发和储备订单)等,

补充披露业绩承诺金额设置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回复:

已在预案“第五章拟置入、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二、圣非凡基本情况/(十

三)圣非凡的预估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7、圣非凡业绩承诺金额设置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中国电子承诺,圣非凡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将不低于 2.2 亿元。上述承诺是考虑了公司行

业情况、已签订合同(圣非凡 2014 年、2015 年已签合同金额分别较上年增长 17.24%、

21.69%)、公司业务发展等综合因素,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所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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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同期净利润数、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议最终确

定。

圣非凡属国防军工行业,以军用通信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为核心业务,是我

军水下通信、远程战略通信系统和装备的重要供应商,为部队提供水下特种通信技

术体制及其主要通信装备,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圣非凡具备较强的通信系统总

体研制设计能力和装备研发制造能力,研制生产的产品广泛装备于海军各作战单元

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国家军队国防信息化建设和海洋信息安全等方面分析,未来军队国防信息化

建设和中国海军建设都将快速发展,圣非凡作为相关领域的重要供应商,手持较多

军工任务。圣非凡属于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军工企业,具有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

未来业绩亦将受益于诸多技术成果的增效。

根据圣非凡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圣非凡主

营业务收入为 13,017.40 万元、16,003.67 万元及 21,286.78 万元,分别较上年增长

22.94%、33.01%,净利润为 1,825.48 万元、2,942.92 万元、4,351.79 万元,分别

较上年增长 61.21%、47.87%。近三年,圣非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均呈现快速

增长趋势,预计圣非凡还将持续保持该趋势。

因此,从国家战略、企业自身的行业地位、行业的发展阶段等诸多方面分析并

预测的圣非凡未来收益稳定并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关于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偿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偿计算方式

本次重组中,就中原电子和圣非凡分别与中国电子约定的关于资产减值测试的

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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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长城电脑将对中原电子或圣非凡进行减值测试,如中

原电子或圣非凡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中国电子应向长城电脑

进行资产减值补偿。中国电子应以股份向长城电脑支付该等补偿。

如发生中国电子因中原电子注入上市公司取得的股份数量不足以支付中原电子

减值测试补偿的情形,则中国电子以现金方式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中国电子依据协议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中国电子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中原电子或圣非凡减值额/发行价格-业

绩承诺期内中国电子已补偿股份总数。

就中原电子,如中国电子因中原电子注入上市公司取得的股份数量低于其依据

协议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则中国电子应依据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按协议确定的金

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中国电子应进行的补充性资产减值现金补

偿金额=(协议确定的中国电子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中国电子因中原电子注入

上市公司取得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中国电子因中原电子或圣非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及减值测试所产生

的,应最终支付的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累积上限为本次交易中原电子或圣

非凡的交易价格。

资产减值补偿的具体实施参照业绩补偿约定的相应安排进行。

前述“中原电子或圣非凡期末减值额”为中原电子或圣非凡的交易作价减去期

末中原电子或圣非凡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中原电子或圣非凡股东增资、

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和“第一章交易概

述”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十一)标的公司的利润补偿安排”中分别补充披

露如下:

“5、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偿计算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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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

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

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业绩补偿应先

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

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

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电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业绩补偿方式是以获得的股

份和现金进行补偿且以先以股份补偿。圣非凡业绩补偿方式为全部以股份补偿,中

原电子因部分股权与冠捷科技进行置换,该部分股权未获得股份,属于不足部分以

现金补偿方式的情况。

减值测试补偿作为业绩补充的一部分,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针对圣非凡,中国电子以圣非凡交易价格为限在利润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并

以股份进行补偿。针对中国电子,中国电子以其交易价格为限,在利润补偿的基础

上进行减值测试并先以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综上,交易对方关于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偿计算方式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偿计算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5、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存在的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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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作出公开

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回复: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

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关

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

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进行公开

披露。

6、请你公司在报告书阶段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合理性,相关会计

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业绩奖励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1 月 15 日),

“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

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上市公司应在重组

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

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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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8 号公告

因此,公司将重组报告书阶段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合理性,相关

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设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

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1 月 15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在

重组报告书阶段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

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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