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况。
2、公司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3、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4、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募集资金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国
信证券出具了保荐意见。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问
题说明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
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
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涵盖了公司的运营环节,重点控制制度健全、运
作规范、控制有序,并不断根据新的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修订。经了解、测试、
核查,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
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及重大或重要缺陷。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
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预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投资理财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是在满足公司生产和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而开展的理财业务。本次投资的金融理财产品均属于低风险产品,并
且公司已就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评估,制订了防范控制措施,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可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七、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补选董事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经审核吴峻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经考察,我们认为吴峻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吴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杜杰、路清、张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