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0309第0067号
致: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河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
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河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河北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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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 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6,417,184,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43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 1,208,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14%。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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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2 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
结果如下:
1、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6,667,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5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91,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7.2050%;反对5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640%;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0%。
2、《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6,755,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4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4.4878%;反对 4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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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31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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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董寒冰
经办律师: 张晓明
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