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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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确保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规范进行,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班子已就包括销售、采购、劳务等在内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进行了相关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供的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相关报告及决议,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了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听取了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汇报。在此

基础上,我们查阅有关规定后认为公司在计划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前运营管理部

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均已对上述交易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公允,

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公司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宜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拟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宜”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2、本项关联交易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发生的。该交易按照公

平交易的原则,以行业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故我们认为本项交易是公允

的。

3、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关联董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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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

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

2、截至2015年底,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585.18万元,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没有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2015年度审计工

作正在进行,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亦不会超过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

我们认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担保事项:

公司为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12,579.42万元;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400.00万元(以担

保金额与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计算);

公司为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10.38万元;

公司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70.68万元;

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

供阶段性担保6,524.70万元(以该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公司占其股份比

例的乘积计算)。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议案”已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公司利用季节性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理财的审批流程与

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

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关联董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

2

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

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目的在于推进“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

速度,有利于规避后期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

且被担保人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对外担

保;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控制度相关规定。

该担保事项的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合同条款约定明确、清

晰,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和投票表决,通过了该子公司该担

保事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了2/3

以上董事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子公司拟进行的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

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等

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

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期限壹年。被担保

客户将根据约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独立董事 :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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