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布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
审字(2016)020195 号),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47,822,654.53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0.00 元 , 加 上 上 年 结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850,127,504.40,完成上一年度现金分红 20,528,640.00 元
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为 781,776,209.87 元;年末资本公积余额为 677,108,153.10
元。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
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加之公
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影响波动性明显,公司发展进
入调整期。因此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议: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提出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的决定是考虑到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后续发展做出决
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为满足公司顺利开展
业务需求和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足,董事会从经营实际出发提
出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云涛、胡湘燕、韩学高、姜付秀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