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基于公司 2016 年募集资
金投资预算及预计的闲置额度,公司决定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8 亿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
银行理财产品。
经核查,公司已经制定了《短期闲置货币资金理财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
委托理财行为,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增值。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
定、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保收益型现金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现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且该等
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投资品种不得涉及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8 亿元
人民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产品需有保本
约定),期限 12 个月以内(含),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能
够获得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高额度为不超
过 8 亿元人民币。
二、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在公司对承租方及项目情况严格把控的前提下,本次为公司及子
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销
售规模,也可以及时回收货款,提高公司营运资金效率及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
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为公司及子公司产品销售向
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领用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富耐克申请银行授信,可缓解富耐克的资金压力,减
少资金占压,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富耐克自然人股东韩永勤已做出保证承诺按照其
出资比例承担上述授信项下银行承兑业务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风险处于公司的
可控范围内。因此同意公司为富耐克领用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建青 于希茂 姚秀云
2016 年 03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