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2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6 年 3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4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共 24 人,代表 有表决权 股 份
839,835,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5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8,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25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5,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下同)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5,72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赵志莘,
华西证券王宇翔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47,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8%;反对 1,584,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87%;
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175%;反对 1,584,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8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及发行股数,具
体情况为:
(1)定价基准日调整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2 月 23 日;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5.26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
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2 ) 本 次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数 量 调 整为 不 超 过 19,011.41 万 股 ( 含
19,011.41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47,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8%;反对 1,528,1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20%;
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175%;反对 1,528,1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20%;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7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82%;反对 1,046,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46%;
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749%;反对 1,046,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4、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838,7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82%;反对 1,046,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46%;
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749%;反对 1,046,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