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6-017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
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
号),决定书全文如下:
“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新融泽”),
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期间,累计增持安徽荃银高科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荃银高科”,下称“公司”)股份
27,590,6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1%。其中,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870,06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69%;2 月 26 日,中新融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12,720,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
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增持股份达公司总股本的 3.7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
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企
业)应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上市公
司持股行为,依法履行持股变动报告、披露及相关义务,杜绝类似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