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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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包括外部核数

师,以下同)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

作;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 1/2 以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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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层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并让审计委员会获取充足资

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i)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

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ii)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

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

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iii)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

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间审计公司参与

工作,则应确保彼此的工作相互协调;

(iv)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v)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vi)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非审计类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

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

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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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

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i)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ii)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iii)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

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iv)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v)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三)审阅及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

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及对其发表意见,并审阅

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i)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ii)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

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iii)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iv)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审计委员会审阅拟提交给董事会的有关报表及报

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四)就上述(三) 项而言:

(i)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

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

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

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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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i)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

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

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

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

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

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ii)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iii)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iv)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v)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i)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ii)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确保内部

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

(七)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

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八)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九)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

其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

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

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一)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条文所载的

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二)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

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的调

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及任何须采取行

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四)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十五) 处理董事会所指派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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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

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

顾问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各

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中国大陆及

香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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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须经二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召

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

能听清其它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

席该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由该独立

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审计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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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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