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重大仲裁裁决结果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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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裁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35.15 亿元,其中,转让价款 24.21 亿元,滞纳

金 10.95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

积极、重要影响,公司将尽快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另行公

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16 年 3 月

7 日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现将有关事项

情况公告如下: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公司向北仲(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

请书。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1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

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再次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再次延长两

个月至 3 月 7 日。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8

日、4 月 22 日、4 月 25 日、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0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

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河南神火煤

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17 号

2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

法定代表人:李晋平

2.仲裁案件的起因

本公司合法拥有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2012 年 6 月

27 日,本公司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

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全面履

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潞安集团未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发生纠纷,特依据《转让合同》第 31 条“双

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之约定,提起仲裁。

3.仲裁请求

(1)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潞安集团提出

如下仲裁请求:

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探矿权转让价款 2,609,898,200.00 元人

民币(具体包括:第 2 笔欠付的转让价款 460,068,200.00 元、第 3

笔转让价款 800,000,000.00 元、第 4 笔转让价款 700,000,000.00 元、

第 5 笔 转 让 价 款 324,915,000.00 元 和 第 6 笔 转 让 价 款

324,915,000.00 元);

②被申请人从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 2‰支付滞纳金,

暂计算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滞纳金共计 2,394,679,944.40 元;

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被申请人潞安集团在《反请求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反请

求为:

①确认涉案合同未生效;

3

②恢复原状,本公司返还潞安集团已支付的转让款 173,993.18

万元及给付同期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已付转让款返还付清之日止);

③本公司承担潞安集团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承担本案仲裁费

用。

三、裁决情况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7 日作

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转让合同》关于探矿权变动部分的约定未生效。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合同》约定的前六笔转让价

款中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总计 2,420,648,861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的滞纳金,

总计 1,094,624,697.87 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20,105,862.57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

即 4,021,172.5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 16,084,690.06 元。

因申请人已垫付本请求的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偿付

本请求仲裁费 16,084,690.06 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19,911,195.16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

即 3,982,239.0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 15,928,956.13 元。

因被申请人已垫付反请求的全部仲裁费,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被申请人

偿付仲裁费 3,982,239.03 元。

上述(四)、(五)两项相抵后,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

裁费 12,102,451.03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4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裁决书指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如果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本

公司将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决定是否

对被申请人采取法律措施。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公司将尽快与

审计中介机构沟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财

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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