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 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没有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禄仕) (汪和俊) (葛愿)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