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 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没有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
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作
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
司进一步发展,满足该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目前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
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能够做到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围内,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度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
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
悉,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中
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订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32,918,76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0.3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0,253,400.32 元。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非公开发行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巩固公司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竞
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同意将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禄仕 汪和俊 葛愿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