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 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没有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电兴发与
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
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
预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和表决。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禄仕) (汪和俊) (葛愿)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