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担保额度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 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没有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
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公司自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为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以及控股子公司之
间互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活动
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禄仕) (汪和俊) (葛愿)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